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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科创〔2020〕163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珠海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局反映。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2020年12月23日
珠海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进步,根据《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珠府〔2018〕73号)和《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珠科创〔2020〕5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社会发展项目”)是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组成部分。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涉及珠海市社会发展领域的重点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研究,促进我市社会发展事业科技进步,持续提升我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 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重点支持包括人口健康与保障、教育类、资源与环境、社会事业与社会安全、食品安全、科技安全、安全生产、质量提升、科技动员、科技拥军、军民两用技术研究、农业农村以及软科学研究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项目。所需资金在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 社会发展项目管理遵循需求导向、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公开申报、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社会发展项目的支持对象是在珠海市依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第六条 社会发展项目原则上按事前资助方式立项,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二年。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资金预算情况,在当年申报指南中对立项数量,以及重点项目的数量或比例进行规定。
第三章 管理部门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社会发展项目可根据所涉及的领域设置相应的若干子计划。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社会发展项目的牵头组织和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全市社会发展领域需求,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社会发展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或委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拟定项目立项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立项计划。
(四)监督检查社会发展项目的实施,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医疗卫生和教育类一般项目除外)进行检查和验收,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其他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农业农村科技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项目的申报受理组织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配合做好医疗卫生类科技项目的申报受理组织工作和立项后的中期检查、变更、验收结题等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配合做好教育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受理组织工作和立项后的中期检查、变更、验收结题等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领域的项目需求、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条件,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性管理,督促项目按立项要求组织实施;
(二)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重大问题;
(三)提交项目验收的文件资料,并对其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在此基础上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受理和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珠海市依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鼓励、支持我市申报单位联合港澳地区高校、科研机构,共同承担项目。
(二)项目申报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四)研究内容已经获得市级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财政资金支持;
(五)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有超过2项牵头实施的未完成验收市级项目;
(六)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应当遵守科研伦理道德,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含有涉密内容;
(七)医疗卫生方面的项目,申报单位应该在申报时对科研内容不违反科研伦理道德作出承诺。
第十二条 社会发展项目集中受理申报,具体要求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受理各领域项目申请材料,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是否受理的意见。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工作基础、技术水平、项目预期效益等评审。
第五章 项目审批和立项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评审意见和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研究形成拟立项资助项目名单。
第十六条 拟立项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影响立项条件的异议,并经核查异议内容属实的项目和单位,取消立项资格。
第十七条 公示及异议处理完毕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立项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任务(合同)书条款及有效附件中应包括项目研究内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等。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管理和评估验收等日常监理工作。项目验收结题按照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其中资助金额低于5万元(含)的项目,可以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审查后结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社会发展项目的组织评审、流程管理等工作经费在该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原《珠海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珠科创[2019]107号)自新《珠海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