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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建〔2019〕296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修订了《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9年12月4日
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预算法》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工业发展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构建"5+l"现代产业体系、推进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壮大经济新动能、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和经济运行应急保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工业发展资金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实施管理。
(一)经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厅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商财政厅提出工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分配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审查; 建立项目储备库、评审专家库,对专家和项目单位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建 立工业发展资金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绩效目标;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地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监控并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二)财政部门。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并结合省级财力情况,安排工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分配方式;按规定下达预算并拨付专项资金;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建立专项资金定期评估、调整、退出机制和资金使用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工业发展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发展资金绩效评价。
(三)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工业发展资金;按要求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工业发展资金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业发展规划,主要用于支持重大产业培育、重大布局优化调整、重大技术升级改造、重大创新研发平台打造,实施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动形成以五大万亿级支柱产业和数字经济为主体的"5+1"现代产业体系。范围是:
(一)支持重大产业培育建设。做强做大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数字经济,推动两化深度融合,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
(二)支持重大布局优化调整。推进产业园区创新改革发展,支持园区公共服务体系和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园区特色化、专业化、市场化、集群化、集约化发展和区域协同化发展,优化园区产业发展环境。推动城市人口密集区化工企业搬迁改造,支持重大生产力布局落地。
(三)支持重大技术升级改造。支持建立技术改造普惠激励机制,促进开展以产品换代、生产换线、设备换芯、机器换人等为主要内容的升级改造和设备更新。
(四)支持重大创新研发设计平台打造。支持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以及产教融合项目建设,推动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五)支持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支持重点行业去产能,发展服务型制造和生产性服务业,促进创新产品市场推广,培育品牌,提升产品品质,开展工业产业扶贫,经济运行应急保障,促进两化互动发展。
(六)实施工业高质量发展激励。
(七)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工业发展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保险补偿、风险补偿、政府购买服务、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工业发展资金按照省委、省政府“集中财力办大事要事”的有关要求,充分体现“规划引领、突出重点、体现差异、强化绩效"的安排原则。
(一)规划引领。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应遵循省级制定的工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指导意见,自上而下引导地方申报重大项目。
(二)突出重点。工业发展资金应聚焦省委省政府的大事要事,推动我省工业重大项目落地落实。
(三)体现差异。工业发展资金安排应充分体现“一于多支、五区协同“各区域发展重点。同时,需加强部门间相关资金安排统筹协调,确保同方向资金项目安排“政策协调、资金聚焦、推进统筹、效益最大”。
(四)强化绩效。工业发展资金应严格按照中央及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明确绩效目标,强化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有效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第八条 工业发展资金主要采用以下办法进行分配:
(一)项目法。适用于重大产业培育建设、重大布局优化调整、重大技术升级改造、重大创新研发平台打造、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项目资金分配,并按照“竟争立项、择优扶持"的原则安排资金。
(二)因素法。适用于工业高质量发展激励项目资金分配。主要考虑当年预算规模、支持方向,以及各市(州)年度工作重点、发展指标等因素,按照工业基础权重20%、发展态势权重30%、资金绩效权重20%、调整系数权重30%进行测算。每年制定分配方案时,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导向从四大方面选取部分细分指标。
1.工业基础。包括规模以上工业利税总额、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工业投资、技改投资、园区基础设施投资等细分指标。
2.发展态势。包括规模以上工业增速、工业投资增速、备案工业大项目数量、升规企业数量等细分指标。
3.资金绩效。包括财政部门绩效综合评价、部门绩效自评情况等细分指标。
4.调整系数。包括"5+1" 产业工业增加值、"5+1" 产业工业投资、工业项目投资完成率、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淘汰落后产能完成率、安全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等细分指标。
因因素法分配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因素和权重设置的,可适度调整。
(三)据实据效法。适用于兑现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偿、企业创新主体培育、激励大企业大集团跨越发展奖补等中央、省级相关政策。
(四)特定法。适用于抢险救灾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采用项目法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项目申报、审查和评审,提出资金安排建议。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工业发展资金,由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组织申报、审查和评审,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资金由地方财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在规定使用范围内统筹安排用于本地区项目发展。
第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商财政厅同意后,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规定及相关程序向社会公示拟支持项目,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应于上一年的7月开始做好下一年专项资金分配准备工作,年底前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分地区、分项目预算草案。地方转移支付部分于每年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一个月内向财政厅提交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应急资金、据实据效分配资金除外。
第十二条 财政厅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下达预算;地方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后,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分解下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工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项目主体、投资额、建设周期、建设内容等重大事项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申报渠道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批准后执行。由地方再分配安排的项目由各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重大调整事项的审批。
第十四条 工业发展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存在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结转资金的,由地方财政部门向财政厅提出收回资金申请,由财政厅收回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应按照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制度的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工业发展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厅是资金整体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地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具体项目绩效的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地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保障绩效目标实现。
第十九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地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及财政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向社会公示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并及时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对经济和信息化厅绩效评价情况适时进行抽查。财政厅依据整体绩效评价结果确定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规模,资金使用整体绩效较差,将相应调减工业发展资金预算规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省本级和地方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挂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地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因故无法继续实施,或项目实施期限超过预计完成时间2年以上的,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程序报请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收回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
第二十一条 工业发展资金管理使用依法接受人大、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工业发展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工业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在工业发展资金申报、分配、拨付、使用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对骗取的工业发展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省级财政。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相关机构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支持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同时废止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的《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1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