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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横琴新区促进文化体育产业发展办法(暂行)》的通知
珠横新办〔2020 〕25号
各有关单位:
《横琴新区促进文化体育产业发展办法(暂行)》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社会事务局反映。
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21日
横琴新区促进文化体育产业发展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推动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以下简称横琴)文化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提升横琴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水平,结合横琴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围绕在横琴举办的文化体育赛事活动、投资建设的重大文化设施项目、宣传横琴的原创文化作品、文化体育产业新兴业态,以及引进培育文化体育产业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条 为全力推动横琴文化体育产业发展, 由区管委会成立横琴新区文化体育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文化体育产业发展工作,研究审议相关重大事项,抓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局、区澳门事务局、区社会事务局、区工商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社会事务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社会事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四条 区管委会设立“横琴新区文化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安排,由区社会事务局专项用于扶持全区文化体育产业发展,区财政局负责审核监督。专项资金采用奖励、补贴等方式发放。
第五条 支持举办重大文化体育活动和赛事。
(一)经区管委会认定,对于在横琴举办且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级、国家级或大师级文化体育活动和赛事,按照不超过活动、赛事实际支出30%的标准,给予举办单位活动或赛事补贴。其中,对同一活动或赛事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举办时间持续半年及以上的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于在横琴创办的横琴品牌文化体育活动赛事,且举办周期超过五年,经区管委会认定对横琴文化体育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对其活动或赛事举办的前三年并依次按照其年亏损总额的80%、60%、 40%给予扶持资金,每年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如主办单位在维持活动或办赛规模和活动赛事水平不降低的情况下,在扶持期内实现了盈利,可根据活动或赛事盈利金额给予等额奖励,每年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重大文化设施项 目建设。
(一)对在横琴投资设立的美术馆、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艺术馆、音乐厅和演剧院等文化场馆,经认定门票年销售量达到5万张以上的,给予每年按照经税务部门核定的当年门票销售收入的15%,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对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横琴设立的非国有性质博物馆,拥有固定馆址且馆舍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及以上,展陈面积达到6000平方米及以上,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数量达到300件以上且构成体系的藏品,根据其展陈面积,给予其5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售票制非国有博物馆对横琴和澳门居民免费开放,根据其每年免票人数,按其实际门票售价50%的给予资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免费向公众全面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累计开放天数达200天以上、每天不少于6小时的,根据其全年接待人数,给予每百人1000元的资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落户横琴并实际开展业务,且年成交总额达1亿元以上的文化艺术品收藏交流交易中心,给予不超过其年实际成交总额1%、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四)对在横琴设立的且具有较强经营发展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实体书店,提供免租金或低租金的经营场所。对在横琴新建的中心书城、大型综合书店,以及达到一定标准的实体书店、品牌书店、特色书店、校园书店、24小时书店等,给予其不超过实际内部装修和相关设备购置费用投入总金额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引进和培育 文化体育产业人才。
(一)对经国家认定的文化名家、知名大师,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国外文化名人,以及“广东特支计划”文化人才(宣传思想文化领军人才、青年文化英才),在横琴设立的工作室或文化创意项目,经区管委会认定,根据其工作室规模、项目级别和工作成果,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补贴。(二)对获得国家级别赛事及以上体育赛事冠军的运动员、获得国家职称或国际认证的教练员在横琴创办体育训练基地或工作室的,按其培训基地实际场地内部装修和相关设备购置费用投入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由横琴输送,在省锦标赛级别及以上的重大竞技体育赛事上取得冠军的横琴籍运动员,根据其获奖级别和名次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并按照所给予获奖运动员奖励金额的50%对其教练进行奖励。经区管委会认定,成绩特别优异者,可另行奖励。
第八条 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宣传横琴。经区管委会认定,对于制作发行或宣传推广含有横琴元素且对横琴文化产业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原创文化作品,可给予制作方不超过制作发行或宣传推广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第九条 把横琴促进文化体育产 业发展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深度合作、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大湾区文化创意企业来横琴发展。
鼓励引入澳门重大节庆活动、赛事、文化体育旅游展会等在横琴举办或联办,大力支持“一节两办”“一赛两办”“一会两展”。经区管委会认定,对引入澳门品牌活动延伸至横琴举办的,按其在横琴举办活动实际支出的40%给予资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同一申报主体同时申报本办法多个条款的,每年累计给予扶持补贴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申报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多个条款和横琴其他扶持优惠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扶持。同时获得上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项目,申报本办法时按照上级补贴资金差额予以拨付,若上级财政补贴金额高于本办法,则不再予以补贴。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专项资金采取事后申报的形式,申报项目需在项目结案后方能进行资金申报。由区社会事务局负责申报受理工作,具体项目申报及受理将以通知及申报指南等配套文件向社会发布。区社会事务局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区社会事务局具体办理专项资金发放。申报主体须接受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区管委会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申报主体或项目近三年内存在下列情形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因涉嫌违法、犯罪正被有关部门调查、侦查,或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被发现有严重违约行为未满3年,或因违法违规、犯罪被执法、司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企业自主信息公示或税务申报的;
(四)正进行有可能影响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或主要财产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五)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
(六)列入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清单的;
(七)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对存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犯罪行为的申报主体,依法追回其所得资金,三年内本区不再受理其相关奖励及财政补贴申请,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未满”“超过”不包含本数,本办法所涉金额均指人民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横琴新区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试行)》(珠横新办〔2018〕2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区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区社会事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并提请区管委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