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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核准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2018-06-29 关注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核准工作的通知

珠府办函〔2018〕149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办法》(珠府〔2017〕6号文)(以下简称《核准办法》),拓宽人才引进政策覆盖面,提升人才引进工作效率,大力引进更多优秀人才,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创新人才高地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核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及省属驻珠机关事业单位、按企业化管理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等)通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引进的人员,纳入《核准办法》人才引进范围。

  二、我市技工院校、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纳入《核准办法》人才引进范围。

  三、毕业三年内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可凭毕业证和相关资料直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

  四、我市用人单位引进具有三级(高级)、四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其职业资格必须与工作岗位匹配。

  派遣机构申请引进上述技能人才,申请人须在我市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

  五、我市用人单位通过《核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引进企业急需的业务骨干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引进落户。

  六、通过原有市外干部调动、毕业生接收报到、技术工人招调、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等渠道,已办结人才引进手续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且符合《核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向市、区人才引进核准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七、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人才公共户,通过人才引进核准办法引进的人才,无法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先后次序入户的,可以落户属地人才公共户。

  八、实施人才引进核准业务“全城通办”,用人单位、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在市、区的人才引进核准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有疑问,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