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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操作细则

发表于:2021-08-23 关注 

  江苏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操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做好我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省级科研院所。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举办,省机构编制部门登记,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工程技术研发和公益性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

  符合条件的省级科研院所向其举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科研院所基本情况表,提交事业单位批复文件、法人证书、管理制度以及近3年来从事的主要科研任务、成果等材料。省级科研院所举办(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上述申报材料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南京海关及相关专家核定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南京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二、地市级科研院所。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举办,市机构编制部门登记,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工程技术研发和公益性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

  符合条件的地市级科研院所向其举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科研院所基本情况表,提交事业单位批复文件、法人证书、管理制度以及近3年来从事的主要科研任务、成果等材料。市级科研院所举办(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上述申报材料提交设区市科技局,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汇总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南京海关及相关专家核定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有关设区市科技局,并报送科技部。

  三、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机构。根据《关于全省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0﹞100号文),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省属科研院所(以下简称转制院所)。

  符合条件的转制院所向省科技厅申请,填报单位基本情况表,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章程、近3年来主要科研任务、成果等材料。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南京海关及相关专家核定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南京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四、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由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举办,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2.符合国家科技战略部署和规划,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等,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3.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符合条件的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设区市科技局申请,填报本单位基本情况表,提交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批复文件、法人证书、章程以及近3年来主要科研任务、成果等材料,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汇总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南京海关核定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南京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税务局和有关设区市科技局,并报送科技部。

  五、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国家有关新型研发机构统计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

  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向设区市科技局申请,填报本单位基本情况表,提交事业单位批复文件、法人证书、管理制度以及近3年来从事的主要科研任务、成果等材料,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汇总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南京海关及相关专家核定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南京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有关设区市科技局,并报送科技部。

  六、科研机构发生名称、经营范围或科研领域变更以及新设、合并、分立、撤销等情形的,应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负责审核的部门;负责审核的部门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核,并分批次集中向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分批次按规定将核定后的名单函告南京海关,分别抄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并报送科技部。

  七、负责审核的部门每年应向省科技厅报送上一年度其负责审核科研机构名称、经营范围或科研领域变更以及新设、合并、分立、撤销的情况(无变化的报送无变化);省科技厅每年复核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名称、经营范围或科研领域变更以及新设、合并、分立、撤销的情况,并按规定将复核后的名单函告南京海关(无变化的函告无变化),分别抄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并报送科技部。

  八、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审核工作遵循“以信任为前提,以诚信为底线”原则。各审核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科研机构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审核部门或省科技厅查实后,由省科技厅撤销对其核定、调整出核定名单;有关撤销、调整决定及时函告南京海关,分别抄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并报送科技部。

  九、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细则自2021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