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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宁科〔2017〕251号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园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争当江苏省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排头兵和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6〕197号)精神,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为南京科技创新创业提供有效支撑,现将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与实施方式
1.支持对象:知名科学家、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在宁设立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的新型研发机构。
2.实施方式:由各区(园区)科技局推荐申报,经专家评审后择优分期分档支持。已获得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相关建设补助的项目不重复支持。未通过评审的不再另行通知。
二、申报条件
1.由地方政府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引进,在宁注册的独立法人研究机构。原则上由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发起设立或负责运行。
2.已与各区(园区)政府,省级以上高新区或相关科技园区签订共建(合作)协议;
3.主要从事产业技术研发及相关的合同科研、技术转移、衍生孵化和技术服务等活动,在宁已开展实质性科研活动;
4.由高校院所知名专家领衔,创新团队层次高,研发队伍稳定,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
5.具备开展研发服务的固定场所、仪器设备等软硬件基础条件,拥有权属清晰、所有权(或使用权)明确的核心技术成果;
6.项目投资较大,其中已到账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各投资主体信用良好,经费来源稳定、有保障;
7.实行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本土化的管理架构,市场化的运行机制。
三、申报材料
1.《南京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申报书》(见附件1);
2.相关附件材料,包括有关共建协议、法人证书或其授权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材料等。
四、其它事项
1.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必须足额到位,不得以政府资助资金作为自筹资金来源。涉及配套资金的,须由配套单位出具配套承诺函。
2.申报单位要切实履行申报主体责任,出具信用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各区(园区)科技局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
3.申报材料由各区(园区)科技局审核汇总,将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盖章后,随同正式申报材料(纸质稿及电子稿)一并报送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厅市科委窗口(江东中路265号,地铁二号线奥体东站4号出口)。
4.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简装不另加封皮。申报材料一式3份,相关佐证材料可以采用复印件。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为9月18日,逾期不予受理。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