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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复审工作的通知
宁技企管办〔2017〕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关于认真做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2〕23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及市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宁政办发〔2010〕1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组织开展2017年度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及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新申报企业
1.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软件技术服务)、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测试平台)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基础信息技术服务)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二)复审企业
2014年度认定的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二、需提交的纸质材料(编制页码、总目录后装订成册)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在系统中填写并下载打印)。
2、申报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35%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
4、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前5位高管简历;其它佐证材料,如: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相关资质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
三、申报程序及其它
1、申报程序:企业登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s://tas.innocom.gov.cn)”,完成注册手续(复审企业无需注册),经激活后通过网络系统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连同电子版报送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10月30日。
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