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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一次性创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镇湖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高新区一次性创业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财政局
2021 年 4 月 6 日
苏州高新区一次性创业补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援企 助用工 惠民促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高新管„2021‟41 号)、《苏州高新区关于打造“创业者乐园 创新者天堂”的实施 意见》(苏高新委„2020‟175 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创业者 的扶持力度,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者:
1.2021 年 1 月 1 日后参加高新区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非创业意识类)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2.在高新区创业并且创办实体稳定经营 6 个月以上(创业者本人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保 6 个月以上); 3.创办实体注册日期在两年以内(以营业执照日期为准)。
二、补贴标准
给予创业者本人 5000 元的区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
高新区一次性创业补贴实行按季申报,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应于每季度末当月 20 日前向创业实体注册地所在镇(街道)职 能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苏州高新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
2.营业执照;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创业培训合格证;
5.经营场地相关材料(实景图片,租房合同或房产证等)。
(二)初审
所在镇(街道)职能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 初审,在《苏州高新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 章,按季度上报苏州高新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区就管中心)。
(三)审核 区就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公示
区就管中心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 5 个工作日。
(五)发放
由区就管中心将公示结果上报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审批汇总报送区财政部门申请资 金,资金到位后拨付至创业实体银行账户。
四、其他事项
1.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起执行。
2.同一申请人、同一创业实体均仅享受一次高新区一次性创 业补贴。
3.营业执照发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不适用本办法。
4.所需资金从高新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5.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6.《关于发放高新区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通知》(苏高新劳„2012‟39 号)、《关于提高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的通知》(苏高 新人社„2016‟49 号) 自本办法执行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