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苏州高新区一次性创业补贴实施办法 

苏州高新区一次性创业补贴实施办法 

发表于:2021-04-06 关注 

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一次性创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镇湖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高新区一次性创业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财政局

  2021 年 4 月 6 日

 

苏州高新区一次性创业补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援企 助用工 惠民促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高新管„2021‟41 号)、《苏州高新区关于打造“创业者乐园 创新者天堂”的实施 意见》(苏高新委„2020‟175 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创业者 的扶持力度,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者:

  1.2021 年 1 月 1 日后参加高新区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非创业意识类)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2.在高新区创业并且创办实体稳定经营 6 个月以上(创业者本人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保 6 个月以上); 3.创办实体注册日期在两年以内(以营业执照日期为准)。

 

   二、补贴标准

  给予创业者本人 5000 元的区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

  高新区一次性创业补贴实行按季申报,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应于每季度末当月 20 日前向创业实体注册地所在镇(街道)职 能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苏州高新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

  2.营业执照;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创业培训合格证;

  5.经营场地相关材料(实景图片,租房合同或房产证等)。

  (二)初审

  所在镇(街道)职能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 初审,在《苏州高新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 章,按季度上报苏州高新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区就管中心)。

  (三)审核 区就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公示

  区就管中心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 5 个工作日。

  (五)发放

  由区就管中心将公示结果上报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审批汇总报送区财政部门申请资 金,资金到位后拨付至创业实体银行账户。

 

  四、其他事项

  1.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起执行。

  2.同一申请人、同一创业实体均仅享受一次高新区一次性创 业补贴。

  3.营业执照发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不适用本办法。

  4.所需资金从高新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5.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6.《关于发放高新区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通知》(苏高新劳„2012‟39 号)、《关于提高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的通知》(苏高 新人社„2016‟49 号) 自本办法执行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