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苏州高新区企业一次性用工扶持补贴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企业一次性用工扶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镇湖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高新区企业一次性用工扶持补贴实施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财政局
2021 年 4 月 6 日
为贯彻落实《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援企 助用工 惠民促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高新管„2021‟41 号)要求,为保障区内企业用工,减轻企业用工成本,经研究, 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1.区内用工规模 500 人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因产能增加等 非补员因素扩大用工规模,单月净增用工人数在 100 人(含)以 上,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
2.区内当年新建工业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单月 净增用工人数在 100 人(含)以上,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 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
二、补贴标准
按净增人数给予企业每人 500 元的苏州高新区企业一次性用工扶持补贴,每家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三、办理流程
1.备案: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提前携带相关材料向苏州高新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就管中心)提出书面申 请进行备案;
2.申请:新录用员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3 个月后,向区就管 中心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苏州高新区企业一次性用工扶持补贴申请表》(附件 1)和《苏州高新区企业一次性用工扶持补贴 花名册》(附件 2)。
3.审核发放:由区就管中心将审核情况上报苏州高新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审批汇总报送区财政 部门申请资金。资金到位后进行发放。
四、其他事项
1.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起执行。
2.所需资金从高新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3.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4.《关于实施苏州高新区企业一次性用工扶持补贴的通知》
(苏高新人社„2016‟52 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