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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稳定就业补贴实施办法

发表于:2021-04-06 关注 

  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稳定就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镇湖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高新区稳定就业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财政局

  2021 年 4 月 6 日

 

  

苏州高新区稳定就业补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援企 助用工 惠民促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高新管„2021‟41 号)要求,为促进重点就业困难群体稳定就业,经研究,制定本 办法。

 

  一、适用对象

  1.经认定的高新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2.经认定的苏州高新区户籍低收入家庭、困难家庭和就业困 难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双困”高校毕业生);

  3.高新区户籍毕业一年内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

  4.经认定的高新区退捕渔民。

 

  二、补贴标准

  1.适用对象被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新进录用,签订 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 满 1 年的,给予本人 1000 元稳定就业补贴;连续工作满 2 年的,再给予本人当年度 2000 元稳定就业补贴;连续工作满 3 年的,再给予本人当年度 3000 元稳定就业补贴。在政策执行期内,最 多可以享受三次稳定就业补贴。

  2.申报时适用对象应处于申报所在单位参保状态。

  3.适用对象重新就业,经认定或仍然符合区稳定就业补贴享 受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享受区稳定就业补贴,连续工作时间重新计算。

 

  三、办理流程

  (一)认定

  1.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应先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再办理签订劳动合同手续;

  2.符合“双困”高校毕业生条件的,应先到户籍所在镇(街道) 职能部门认定,由职能部门在《就业创业证》上登记备案,再办 理签订劳动合同手续;

  3.毕业一年内的高新区户籍高校毕业生,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

  4.高新区退捕渔民,以认定的退捕渔民花名册为准。

  (二)申报

  区稳定就业补贴实行按月申报,符合条件的个人,应于每月 25 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办理申报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苏州高新区稳定就业补贴申报表》(附件);

  2.居民身份证、户口薄;

  3.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

  4.其他相关材料。

  (三)审核

  1.所在社区(村)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在《苏州高新区稳 定就业补贴申报表》上盖章,报所在镇(街道)职能部门;

  2.所在镇(街道)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在《苏州 高新区稳定就业补贴申报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并盖章,将材料上 报苏州高新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就管中心)。

  (四)公示

  区就管中心审核通过后,生成《苏州高新区稳定就业补贴发 放花名册》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五)发放

  由区就管中心将公示结果上报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审核汇总报送区财政部门申请资 金,资金到位后进行发放。

 

  四、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起执行。

  (二)“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 就业愿望的我区登记失业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2.女 40 周岁以上、男 50 周岁以上的;

  3.特困职工家庭的;

  4.残疾的;

  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

  6.连续失业 1 年以上的;

  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8.优抚对象家庭的;

  9.军队退役的;

  10.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

  11.随军家属;

  12.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家庭人员。

  (三)“双困”高校毕业生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失 业状态、毕业离校未满两年(注:毕业离校时间以毕业证书上的 发证日期为准)的本区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含高职)及以 上学历毕业生,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由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

  2.由人社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高 校毕业生;

  3.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

  4.由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

  5.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6 个月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四)享受市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人员,不再享 受稳定就业补贴。

  (五)稳定就业补贴的发放及管理由区人社局监督,申报个 人及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补贴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按 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所需资金从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八)《关于实施苏州高新区稳定就业补贴的通知》(苏高新

  人社„2016‟50 号)、《关于调整区稳定就业补贴适用对象的通 知》(苏高新人社„2018‟23 号)和《关于调整区稳定就业补贴 适用对象的通知》(苏高新人社„2020‟72 号)自本办法执行之 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