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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武汉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服务类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7 浏览量:2121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1-06-07/2021-06-22
  • 项目类型 :
      金融补贴
  • 扶持方式 :
      贷款贴息,担保补助
  • 资助金额 :
      3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武汉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服务类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

  为帮助我市中小工业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根据《武汉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服务类资金管理办法》(武经信规〔2016〕3号)相关规定,现就2021年我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服务类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市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项目申报条件

  1.在武汉市依法设立、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工业类小型和微型企业;

  2.在武汉市内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正常开展经营业务2年及以上,近2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申请的贷款或担保贷款应是银行2020年新增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且贷款期限在半年以上(含),一年以内(含);

  5.为使更多企业受惠,2020年已获得过武汉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服务类资金补贴支持和市经信局成长性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的企业,不列入申报范围;享受过2020年度市级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贷款支持的企业不列入申报范围;以个人名义贷款、上年结转贷款、展期贷款和逾期贷款不列入申报范围; 2021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融资补贴类项目支持的企业,不重复支持。

  6. 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根据当年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参考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对企业贷款利息进行部分补贴。补贴金额不得高于企业申报贷款的实付利息,单户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缴税金;对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项目,根据当年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市级财政按实际担保费率(不高于2.5%,超过2.5%的统一按2.5%计算)的25%进行补贴。单户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缴税金。

  (二)市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补贴项目申报条件

  1.在武汉市依法设立、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工业类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2.在武汉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2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需是企业2020年实际发生了融资租赁费用且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内的项目;

  5.为使更多企业受惠,2020年已获得过武汉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服务类资金补贴支持和市经信局成长性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的企业,不列入申报范围;2021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融资补贴类项目支持的,不重复支持。

  6.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项目,按2020年实际发生融资租赁费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缴税金。


  二、申报材料

  (一)市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项目申报材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补贴和担保费补贴申报表》(附件1);

  2.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资金拨付凭证、付息凭证或还款凭证复印件;申请担保费补贴的,还应提供担保贷款合同、缴付担保费的发票等复印件;

  4.2020年企业缴税凭证;

  5.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需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按A4纸型制作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二)市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补贴项目申报材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费补贴申报表》(附件3);

  2.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融资租赁项目业务凭证:与融资租赁机构合作协议、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租赁设备到货(收货)确认函、设备购买发票等;

  4.2020年企业缴税凭证;

  5.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需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按A4纸型制作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

  (二)项目审核。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对企业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建议安排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在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行文上报。各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表及汇总表(附件1、2、3、4)正式行文报送至市经信局,企业纸质申报材料留存各区(开发区)备查。

  (四)项目核查及拨付。市经信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区上报企业项目进行核查,根据本项目2021年资金预算额度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经相关程序后,办理拨付手续。

  请各区(开发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组织企业进行申报,并于2021年6月22日前将审核结果行文上报至市经信局。

  联系人:胡 超   

  联系电话:027-85316911


  附件:

  1. 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补贴和担保费补贴申报表

  2. 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补贴和担保费补贴汇总表

  3. 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费补贴申报表

  4. 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费补贴汇总表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6月1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