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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龙华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项目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于:2018-01-11 关注 
根据《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科技创新分项)》和《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管理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项目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科技创新分项)》和《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管理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项目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到期或全面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指标时登陆龙华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填写验收申请(各单位用申报项目账号密码登录,若无则需重新注册),并上传相关验收资料,待形式审核后,提交纸质材料(按《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至龙华区科技创新局,我局将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集中验收审批。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能在合同期内完成的,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向龙华区科技创新局提交项目延期书面申请,我局将对申请进行研究。原则上最多只允许延期一次,最长延期六个月。


  (三)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目标为依据,以既定任务完成度、知识产权产出、创新成果指标(产品、工艺、技术、基础性理论成果等)、经济或社会效益、资金使用情况等为指标,综合评估验收申报材料、现场考核结果及专家核查意见,形成验收结论。


  (四)项目验收主要采用会议验收和现场验收二种方式。对资助金额低于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项目采取会议验收,视情况补充现场验收;资助金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采取专家会评形式进行;现场验收组织专家到项目承担单位,采取现场汇报、现场答辩、现场考察等形式进行。

  专家由我局从咨询专家库中抽取5名及以上的科技、管理、财务等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其人数为单数。专家组对验收项目出具专家意见并签名。专家组成员出现应回避情形的需申请回避。


  (五)项目资助额大于30万元的单位需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统计范围为申请项目立项之日起至合同执行结束之日止。


  (六)企业需对照合同内的技术/功能指标提供相应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七)根据《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科技创新分项)》等规定,2015年科技创新资金项目于2017年底到期,请各承担单位于2018年1月31日前登录申报系统填写验收申请。

  特此通知。


  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2018年1月10日


  (业务咨询电话:23332196;申报系统咨询电话:2671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