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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文广旅规字〔2021〕1号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反映。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3月18日
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广州打造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城市范例,加快推进城市文化综合实力出新出彩,实现老城市新活力,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8〕2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规模为每年3亿元。本资金所扶持项目,应具备良好的文化和旅游属性和市场前景,能够发挥良好社会和经济综合效益。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正、择优扶强、绩效导向、奖补结合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四条 市、区相关部门按职能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编制年度预算,根据奖励扶持标准和范围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评审,负责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等。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平台的信息公开情况等。
各区相关部门按职能负责相关项目申报材料的收集和初审等工作。
第五条 市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电影产业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并单独组织实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将电影产业扶持项目纳入专项资金编制预算,不参与具体的申报评审和管理。
第二章 扶持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打造国家级数字文化产业集群,每年安排不少于4000万元扶持资金,扶持不少于100个具有独创性和市场发展潜力的数字文化产业、文旅新业态、超高清视频内容创作生产和动漫游戏及相关产业项目和平台,鼓励创新、拉动消费、创意赋能。
第七条 对于在广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新建或扩建世界级主题公园、重要景区,视其在穗年度实际完成旅游投资总额及社会贡献情况,给予项目资金扶持。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项目,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金额(不含土地使用费)的1%—3%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优秀传统文化传承项目,对经市新认定的非遗工作室和非遗工作站,每年给予每个工作室(站)30万元的补助,补助年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年。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予以扶持,给予每个项目最高30万元扶持。
第九条 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聚集发展,鼓励园区优化运营管理、完善配套服务、发展新兴业态、提升规模质量。对获评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中国(广州)超高清视频创新产业示范园区等国家级产业园区(聚集区)的,每个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获评为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等省级、市级产业园区(聚集区)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十条 鼓励文化和旅游消费,支持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创建,扩大提升文化和旅游消费水平。奖励引客入穗的旅行社,具体按《广州市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办法》(穗旅发规字〔2018〕2号)执行。每年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组织专业、群众文艺团体惠民演出、慰问演出、送戏下乡和惠民文化和旅游消费。
第十一条 鼓励广州文化产业交易会做大做强,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对广州文化产业交易会有实际交易额的子项目给予优先扶持,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品牌宣传推广扶持。
第十二条 支持精品电视剧和纪录片创作,每年总计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电视剧飞天奖、金鹰奖、白玉兰奖的超高清(高清)精品电视剧,每部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广州)国际纪录片节金红棉优胜作品的超高清(高清)精品纪录片,每部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设立一批文化艺术名家工作室,每年不少于3个,总计安排最高1000万元扶持,原则上扶持期限不超过5年。开展文化和旅游人才培育项目,安排相应经费用于文化和旅游人才发现、培养和引进。
第十四条 扶持文艺精品创作。
鼓励原创剧目前期创作,每年支持10个前期剧本创作,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扶持。
每年遴选不超过10部创作剧目,给予每部不超过200万元的前期扶持。
支持精品剧目创排,每年遴选不超过5部精品剧目,给予每部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
鼓励优秀数字音乐创作,每年安排不超过200万元扶持。
获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给予每部不少于200万元的奖励。
获“文华大奖”的剧目,给予每部不少于200万元的奖励。
获“群星奖”的作品,给予每部不少于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设立电影产业扶持项目,每年安排不超过3000万元,对电影剧本创作生产、电影拍摄服务、电影技术与设备的研发和生产、电影展映活动、电影人才引进培养等给予补助;对电影精品、电影拍摄和制作、电影发行和放映、电影国际交流合作、电影投资等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全域旅游发展,鼓励景区、饭店等优化管理服务,提升规模档次。
获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国家级园区,每个给予1000万元奖励;获评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省级园区,每个给予100万元奖励。
新评定为5A级、4A级旅游景区,每个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奖励;新评定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每个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获评市级旅游文化特色村,每个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扶持旅游等级民宿,对获评市级以上的星级民宿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七条 实施广州文旅特色品牌推广计划,每年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扶持不超过10个广州非遗、城市文化展陈、新型公共文化空间、文旅形象宣传及特色推广等品牌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同一单位、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扶持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同类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扶持,同一个项目在一个申报年限内只能申报一次扶持。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受奖励扶持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资金申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申报时间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的通知为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提出年度资金扶持重点、扶持条件、扶持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及有关要求等,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二十条 资金申报单位按照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本市从事文化和旅游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
(二)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三)申报单位提交的增加值、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应客观真实。
(四)申报单位最近2年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重大以上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包括专项资金申报表等。
(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等企业、机构资格相关材料。
(三)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单位财务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四)申报项目真实性和依法规范使用本专项资金的书面承诺。
第四章 评审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扶持奖励评审程序:
(一)初审。由各区文旅(体)局会相关部门对本区扶持奖励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上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项目评估。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的综合情况进行评估。
(三)专家评审。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评审,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意见。经联合评审专家小组集体审议,项目扶持金额可视当年度资金总额和项目申报情况作统一调整。
(四)主管单位审定。对联合评审确定的拟支持项目,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按程序审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公示和资金拨付:
(一)对拟扶持奖励的项目,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根据公示结果,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制定年度项目扶持资金计划。
(三)市财政局按照年度项目扶持资金计划的有关规定下达项目预算指标。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各项支出必须按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市财政、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相关监督检查坚持依法办事,不干预资金使用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追回专项资金。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按照规定,在市政府网上办事大厅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官方网站公开资金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专项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等;
(四)专项资金分配、执法情况,包括分配项目明细、金额、分配对象等。
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相关保密要求办理。
第八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八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按照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绩效评估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所依据文件有修订调整的,按照新修订后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