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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山区支持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洪政规〔2020〕3号
各街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洪山区支持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已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洪山区支持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发展,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建设实际,现制定如下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所涉及的支持对象为对洪山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和机构,其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核算原则上应在洪山区,且承诺在洪山区合法、存续经营5年以上。
二、支持内容
(一)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1.对年产值超过50亿元(含)的企业,其年增幅达到10%、15%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20万元奖励;对年产值10—5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其年增幅达到10%、20%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5万元、50万元奖励;对年产值4—10亿元(含4亿元)的企业,其年增幅达到15%、25%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奖励;对年产值1—4亿元(含1亿元)且增幅超过50%的企业奖励15万元;对年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和5千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2.符合国家及省、市、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转型升级方向 “规上工业”企业入统的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上年度实际完成的设备投资费用总额给予不超过6%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三年内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5G+工业互联网”技术改造,对经认定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入12%的奖励,最高500万元。
3.对获得市级以上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互联网+试点示范的项目和省、市数字经济产业创新攻关“揭榜挂帅”项目,企业软件投入1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入的2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经国家认定的两化融合贯标体系评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4.对小微工业企业、“规上工业”企业获得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的,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50%给予贴息,根据年度预算资金控制额度,每年分别最高贴息金额15万元、50万元。(与市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5.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鼓励企业申报科技“小巨人”企业,对经认定科技“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获批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区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外地(武汉市外)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同一年度科技“小巨人”奖励和高企认定奖励不重复享受。)
6.支持“瞪羚企业”快速发展。对经认定的“瞪羚企业”,按照年度税收规模,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奖励。
(1)年度税收不满100万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2)年度税收100万元(含)—750万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年度税收750万元(含)—1500万元的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
(4)年度税收1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7.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对税收达到1000万元且对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规模奖励或增幅奖励。
(1)规模奖励。对年度税收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根据年度税收规模,分档给予规模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年度税收5000万元(含)—1亿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年度税收1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年度税收2亿元(含)以上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
(2)增幅奖励。对年度税收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根据年度税收增幅,分档给予增幅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税收实现正增长,增幅10%以下的企业,奖励30万元;
税收增幅10%(含)—20%的企业,奖励40万元;
税收增幅20%(含)以上的企业,奖励50万元;
年度税收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可同时享受规模奖励和增幅奖励。
8.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的研发投入,按照最高5%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年补贴额度为200万元。
9.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50万元、35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0.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牵头承担的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完成结题验收的企业,按照国家、省、市拨付经费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最高50万元/项,省级最高30万元/项,市级最高20万元/项,单个企业年最高补奖励金额100万元。
11.支持企业研发创新产品。对企业获得认定的市级创新产品,按每件2万元给予奖励。
(三)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发展
12、企业提档升级奖励:对 “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千万、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5万元、50万元、80万元、120万元奖励。
13.带宽资费补贴:对“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商用互联网接入资费给予补贴。对商务宽带100M(含)以上、商务光纤100M(含)以上和专线光纤50 M(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年资费30%--50%补贴。补贴金额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
(四)支持众创孵化平台建设与发展
14.对众创孵化平台服务能力、服务成效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开展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以上的给予相应扶持,最高50万元。
15.支持众创孵化平台提档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补贴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备案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补贴25万元、15万元、10万元。
16.支持众创孵化平台集聚优质企业,对众创孵化平台引进(辖区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视入孵企业区级经济贡献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对高校举办的众创孵化平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免费工位的,按照每个300元/月给予后补贴;对入驻众创孵化平台的优质科技企业给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同一企业房租补贴不超过三年。
(五)支持科技成果就地转移转化
17.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成果转化;对经认定的产学研平台,给予合作双方每个单位最高20万元的资金补贴。鼓励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落地洪山实施转化,对院士专家引领的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洪山的、对列入市级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
18.支持技术转移专业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站实施绩效考核奖励,最高20万元。对经报备的科技成果对接、项目推介活动,按规模和成效进行补贴,每场次最高10万元。
19.支持辖区高校院所的科研团队、技术转移服务人员,围绕洪山区重点企业和产业发展技术需求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和技术转移服务活动。对于经备案并认定的技术转移相关合同,按认定的实际交易额的7%给予科研团队和对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奖励,每人每年最高10万元。
20.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吸纳科技成果,提升发展新动能。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围绕主营业务吸纳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按认定的实际交易额的8%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最高100万。
(六)做好企业综合配套服务工作
21.对成立5年以上、区级财政贡献突出的 “规上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核心团队成员,按个人工薪收入对区级财政贡献给予奖励。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在200万元(含)一500万元之间的,对其核心团队最高奖励5万;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对其核心团队最高奖励10万;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1000万元(含)一2000万元之间的,对其核心团队最高奖励20万;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对其核心团队最高奖励40万。加强重点企业服务,对其核心团队成员在入托、入学、就医等方面予以支持。
22.支持服务企业活动。对每年辅导区“规上工业”企业通过国家认定的两化融合贯标体系评定的科技服务机构,每辅导1家企业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补贴;对每年参与辅导区内科技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经提前备案并通过审核的按照每辅导1家不少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申领市科技创新券补贴的企业,按照获得市级实际补贴金额的20%给予后补助。
三、支持程序
(一)资金来源
本意见所涉及资金由区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区科经局主要做好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绩效目标编制及绩效评价。
(二)政策兑现
1.工作流程为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审定、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具体要求详见实施细则及申报通知。
2.对推动洪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等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请区政府审议决策。
四、监督落实
1.本政策由洪山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2.申请企业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政策支持资格,若支持政策已兑现,支持资金将全部收回,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本政策中政策条款若与上级政策配套的和与区级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4.本政策中“规上工业”企业是指纳入国家统计部门统计的、年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是指纳入国家统计部门统计的、年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5.本政策自发布之日施行,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山区支持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洪政〔2018〕10号)不再执行。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2020年度项目按照本政策文件执行,但2019年度因资质认定等因素而滞后的项目,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山区支持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洪政〔2018〕1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