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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31 浏览量:4113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其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1-01-01/2021-07-15
  • 项目类型 :
      金融补贴,首台/首套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100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川财建〔2020〕427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银保监分局、有关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号)精神,促进我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工业软件首版次研制,推动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尽快进入市场,更好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抢抓重大机遇、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在我省前期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偿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偿试点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是指在我省重点产业领域,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架构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处于市场推广初期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创新产品,包括轨道交通等产业重大技术装备成套设备和单台设备、首批次新材料产品和核心零部件、小型关键装备、首版次工业软件系统。

       二、“综合险”承保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的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产品价值的2倍,装备、材料、软件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产品价值。

       三、“综合险”参照国家示范条款,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应统一使用综合险示范条款,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对于民用航空装备、高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经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自主协商,可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保险机构应依据积累的保险数据,优化保险方案、事故责任鉴定流程,建立健全理赔快速通道,加快理赔速度,优化理赔服务。

       四、鼓励产品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生产企业申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省级财政对获得中央财政补贴的投保产品再给予核定保费5%的配套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产品符合《四川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且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在装备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万元后集中申请保险补偿。投保的研制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四川省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三)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四)具有申请保险补偿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六、省级财政对以下范围内产品投保予以保费补贴:

       (一)产品符合《四川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

       (二)研制企业实现销售的前3台(套)装备;

       (三)用户在首年度内(即从用户首次购买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首批次关键核心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

       (四)用户在首年度内(即用户单位首次购买新材料的合同签订日或最早交货日起365天)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首批次新材料产品;

       (五)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首版次工业软件等。

       七、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以产品价值乘以最高不超过2%的实际投保费率为计算基数,省级财政给予70%的保费补贴,单个产品年保费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时限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保险期应连续不间断。保费补贴针对产品价值本身,不包括安装、调试、运输等其它费用。建立保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上一年度投保且未发生理赔的,当年和下一年度分别按60%、50%给予保费补贴(实际投保费率较上一年度同比例下降的除外);如当年发生理赔的,下一年度仍按70%给予保费补贴。

       八、研制企业在投保时,需自行缴纳保费(以保险公司开具的全额保费发票为准);投保项目保费补贴按规定程序审定后,省级财政将保费补贴拨付至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到研制企业。

       九、对已投保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在产品投标时,鼓励用户单位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减少生产企业的资金占用。

       十、投保企业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保费补贴申请材料(见附件)纸质版(一式3份)提交到市(州)、扩权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州)、扩权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与同级财政局、银保监分局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表(加盖公章)及本地区项目汇总表(一式3份)于当年7月底前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十一、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四川银保监局,组织专家对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贴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后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编制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贴项目计划,并在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上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按程序向省政府提出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项目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安排建议方案,省政府同意后,财政厅按程序安排并逐级下达保费补贴资金。

       十二、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实施绩效管理。各市(州)、扩权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银保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审核、推荐、监管和绩效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关于深入开展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川财建〔2018〕147号)等政策文件相关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20年11月30日


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费补贴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制造方和最终用户方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如有);其中销售合同中应包括产品购买方、除去安装、调试、运输等费用之外的产品价值、合同签订时间、质保期限、产品交付时间等信息;

       3.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4.用户接收证明;

       5.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文件(若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的相关证明文件);

       6.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或用户认可的其他质量检测报告;

       7.本领域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9.产品彩色照片三张(不同角度拍摄);

       10.投保产品属于补助范围内证明材料及企业承诺;

       11.项目理赔情况;

       12.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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