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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发表于:2020-04-14 关注 

穗开知规字〔2020〕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

  2020年4月14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办法(试行)》(穗埔府规〔2019〕29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个人或机构可适用办法: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在本区工作,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一国两制”的香港、澳门籍居民;

  (三)在本区设立,有健全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三条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可享受办法扶持。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符合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资助申请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前往“政策兑现”窗口申报,根据实施细则及办事指南规定和要求备齐申报材料,提交“政策兑现”窗口形式审核,再由“政策兑现”窗口按规定转送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或机构提交的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进行核查并登记,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的,列入认定清单。企业或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申请扶持资金。

  (二)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三款、第五条资助申请条件的企业、个人或机构,由指定单位对资助申请等情况进行汇总认定,每年集中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函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通过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定后,列入认定清单,并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对应资助资金拨付指定单位。指定单位再将资助资金拨付给企业、个人或机构。

  (三)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资助申请条件的企业或机构,需提前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递交所涉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的纸质材料进行登记,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的,列入认定清单。企业或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申请扶持资金。

  第四条申请办法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个人或机构应提交承诺书。获得办法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个人或机构如违反承诺,需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

  第五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参考信用中国、信用广东、信用广州等政府主办的信用信息平台的公示信息),或上一年度因重大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刑事责任的企业、个人或机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六条办法所称的港澳知识产权是指本区企业或在本区工作的香港、澳门籍居民作为第一权利人的香港、澳门地区的商标、专利、版权等(特别说明情况除外),主要包括:

  (一)依据香港地区有关法规条例获得授权的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外观设计权;

  (二)依据澳门地区有关法规条例获得授权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

  办法所称的新加坡知识产权是指本区企业或在本区工作的新加坡籍居民作为第一权利人的新加坡商标、专利及版权(特别说明情况除外)。

  办法所称的香港、澳门籍居民是指持有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居民。


  第二章 推进服务融通奖励 

  第一节 服务机构落户奖励 

  第七条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主要提供商标、专利、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相关服务,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产业化的专业化服务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知识产权相关服务作为主营业务(通过营业执照判断经营范围,要求以知识产权为主),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50%以上;

  (二)港澳或新加坡籍股东单独或合并持有股份占50%以上;

  (三)在本区成立并运作满一年(由区外迁入本区的企业,以营业执照地址变更为本区地址的日期视为本区成立的日期)。

  第八条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在本区新注册成立或由区外迁入本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本区企业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维权、预警分析、交易转化等相关服务达20笔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九条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在本区新注册成立或由区外迁入本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主营业务收入按照公历年度核算,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奖励每年集中申报一次。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资格奖励 

  第十一条香港、澳门籍居民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或中级以上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资格的,按照2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所在职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香港、澳门籍居民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是指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代理师资格,并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

  香港、澳门籍居民获得中级以上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资格是指经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被认定为正高级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副高级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或中级知识产权专利助理研究员。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奖励每年集中申报一次。


  第三章 鼓励仲裁调解 

  第一节 支持知识产权仲裁

  第十四条在港澳地区或新加坡进行知识产权案件仲裁或在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进行涉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案件仲裁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仲裁费用50%给予补贴,每件案件最高15万元。

  第十五条上述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在港澳地区进行知识产权案件仲裁是指由港澳地区仲裁机构开展的仲裁;

  (二)在新加坡进行知识产权案件仲裁是指由新加坡仲裁机构开展的仲裁;

  (三)涉港澳知识产权仲裁案件是指本区企业与在港澳地区登记成立的企业或港澳籍居民之间就知识产权纠纷在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进行仲裁的案件;

  (四)涉新加坡知识产权仲裁案件是指本区企业与在新加坡登记成立的企业或新加坡籍居民之间就知识产权纠纷在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进行仲裁的案件;

  (五)仲裁费用是指向仲裁机构缴纳的费用,仅限于仲裁机构所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十六条对在港澳地区或新加坡提起知识产权仲裁并获支持的企业,按照相应案件实际支付律师费的30%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件仲裁案件资助最高100万元。

  第十七条企业应在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6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仲裁资助。

  第二节 培养仲裁调解人才队伍 

  第十八条对经聘任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黄埔区人民法院陪审员、调解员的香港、澳门籍居民,且能够完成基本工作、履行基本职责的,每年给予2万元奖励;对成功调解涉港澳或者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港澳籍调解员,每件案件给予8000元奖励;对参与陪审知识产权案件的港澳籍陪审员,每件案件给予3000元奖励。

  第十九条上述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涉港澳知识产权案件是指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或黄埔区人民法院委派或者委托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属于在港澳地区登记成立的企业或港澳籍居民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是指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或黄埔区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属于在国外地区登记成立的企业或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三)参与陪审知识产权案件是指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黄埔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全部知识产权案件。

  第二十条对经聘任为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仲裁员、调解员的香港、澳门籍居民,且能够完成基本工作、履行基本职责的,每年给予2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黄埔区人民法院对港澳籍陪审员、仲裁员、调解员的资质、工作完成情况、案件办理数量等情况进行汇总认定,每年集中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函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奖励金额。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书面材料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黄埔区人民法院分别拨付相应的奖励资金,再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黄埔区人民法院拨付给陪审员、仲裁员、调解员个人。

  第三节 强化调解机制 

  第二十二条鼓励成立粤港澳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对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调解组织,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的实际运营经费支持。实际运营经费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粤港澳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每年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函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完成情况、实际运营经费情况、服务质量效能情况等,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书面材料予以认定,并拨付最高30万元的实际运营经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粤港澳知识产权调解组织扶持每年集中申报一次。


  第四章 强化维权合作 

  第二十五条在港澳地区或新加坡发生知识产权维权诉讼并胜诉的企业,根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按照相应案件实际支付律师费的30%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件维权案件资助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在港澳地区发生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是指本区企业与在港澳地区登记成立的企业或港澳籍居民之间就知识产权纠纷在香港、澳门各级法院进行诉讼。

  在新加坡发生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是指本区企业与在新加坡登记成立的企业或新加坡籍居民之间就知识产权纠纷在新加坡各级法院进行诉讼。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在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6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维权资助。


  第五章 设立IP金融超市 

  第二十八条鼓励企业或机构设立IP金融超市,整合各类知识产权和金融资源,开展针对粤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相关的评估、担保、金融服务。

  第二十九条对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金融超市,每年按其管理机构实际运营经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际运营经费是指提供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产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第三十条办法第五条所称的知识产权金融超市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有线上线下服务平台和受理窗口,并向企业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二)实际经营情况及服务效能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团队进行评审认定;

  (三)申报资助时提供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金融超市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知识产权金融超市扶持每年集中申报一次。


  第六章 提供担保保障 

  第三十二条鼓励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通过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保证担保的方式,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

  办法所称担保融资是指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资金需求,以企业、企业股东(包括法人股东以及自然人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依法拥有的港澳或新加坡专利、商标、版权作为担保标的物,通过引入担保机构,获得合作银行贷款。

  第三十三条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贷款可享受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贷款本金30%风险补偿,并按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和运营工作方案》操作执行。

  第三十四条企业以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方式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的,对该笔贷款发生的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100%给予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实际贷款金额的2%、3%、3%,且每项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的补贴最高10万元。

  对于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作为非唯一担保融资标的物的贷款,仅对企业、企业股东(包括法人股东以及自然人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予以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和贷款贴息补贴,补贴额度按照总担保融资标的物评估价值的比例计算,其它标的物产生的费用不予补贴。

  第三十五条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采取后补助方式,企业应在获得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贷款放款后的6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补贴。

  第三十六条企业还本付息后,按照该企业实际贷款金额3%的年利率给予贷款贴息,每笔贷款贴息期限最长1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贷款贴息补贴,每年贴息金额最高100万元。对经认定的担保机构每年按企业实际贷款金额的2%予以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三十七条企业申请贷款贴息补贴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

  (二)担保融资期间提供的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担保机构申请贷款奖励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企业签订担保合同,担保标的为企业申请担保融资贷款所提供的港澳知识产权;

  (二)在企业担保融资贷款周期内履行合同约定;

  (三)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企业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利益关系。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在担保融资贷款还本付息后的6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贷款贴息。

  担保机构担保融资补贴每年集中申报一次。


  第七章 推动融资租赁 

  第三十九条对企业以其依法拥有或其在职香港、澳门、新加坡籍居民依法拥有的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作为标的物从融资租赁公司取得融资的,按当年实际交易额的3%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对经认定的融资租赁公司每年按照实际投放金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融资租赁公司每年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四十条企业申请融资租赁补贴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和期限按期足额缴纳;

  (二)融资租赁期间提供的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一条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奖励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需提供融资租赁资质牌照);

  (二)在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期间履行合同约定。

  第四十二条融资租赁补贴每年集中申报一次。


  第八章 开展证券融资 

  第四十三条鼓励以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为载体,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对具有创新性且形成一定示范效应的发行主体,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的2%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发行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评级费、承销费等实际费用,单个发行主体每年奖励金额最高600万元。

  第四十四条办法所称发行主体应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五条企业通过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为载体,委托经认定的发行主体开展知识产权资产支持票据、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按照实际融资金额3%的年利率给予补贴,每笔融资补贴期限最长3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1次贴息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四十六条办法所称的实际融资金额以企业与发行主体签订的融资合同所列明的本金金额为准;如融资周期内企业提前还付部分本金,则实际融资金额按剩余本金计算。

  第四十七条证券融资奖励每年集中申报一次。


  第九章 加强行业互动 

  第四十八条依托北京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等机构,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学院。发挥中新国际知识产权创新服务中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等国际知识产权机构作用,为企业海外布局发展提供全链条知识产权服务。开展以上促进行业交流或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的,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四十九条对在本区举办以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为主题的专项培训、展会、论坛活动的企业,经报备开展的,按实际举办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次活动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第五十条申请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主题活动补助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企业主办且在本区举办高水平、高层次的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或新加坡知识产权专项培训、专业展会、专题论坛活动等,且活动规模不少于150人;

  (二)参与嘉宾需含知识产权领域知名专家;

  (三)实施前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备。

  第五十一条活动补助每年集中申报一次。


  第十章 实现同等认定 

  第五十二条企业参与本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评定、海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认定等涉及知识产权要素的区级项目奖励补贴或资格认定时,其所拥有的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与内地知识产权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十三条企业的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并列入认定清单的,可以作为本区各单位奖励补贴或资格认定中对知识产权要素的判定条件。企业申请本区其他单位政策补助或奖励且涉及知识产权相关要素的,可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提供认定清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企业、个人或机构在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奖励扶持资格。申请企业、个人或机构,应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五十五条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核通过后转交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相关政策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核,指导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对于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团队进行评审。对审核通过的奖励申请,需要公示的项目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由区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十六条 申请扶持资金所需提交的各项材料以及审批流程在区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发布的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具体受理时间以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布时间为准。注明原件的需提供原件,未注明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企业或机构公章。必要时,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核验原件。

  第五十七条 因扶持资金发放引起的税费,由申请企业、个人或机构按国家法律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第五十八条 符合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办法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专项资金,纳入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管理审核发放。区财政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十条除注明为其它币种外,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最高”、“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六十一条 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扶持资金。对违反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企业或机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申请办法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个人或机构,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未遵循资金使用规定的,一经发现,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扶持资金,对企业、个人或机构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全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个人或机构奖励或扶持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