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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以及《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2月25日
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科技兴农、人才强农工作,推进农业学科人才建设,加速培养一批农业领域的领军人才,带动创新团队建设,提高上海现代农业发展水平,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以及《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农业领军人才的定义与选拔范围
农业领军人才是指能够弘扬追求真理、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在农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装备、新材料推广中业绩突出,或在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中实践成效明显,带领团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层次农业人才。
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是上海领军人才的后备队,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10人。培养对象的选拔面向在沪各级各类农业科研、推广、教学机构以及农业龙头企业中的科研、推广、教学和经营人员。
二、农业领军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选拔标准
(一)基本条件
农业领军人才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在农业界内具有较高声望,原则上未满50周岁,有特殊贡献者可放宽至55周岁;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道德素质过硬。能够弘扬追求真理、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杜绝学术腐败。
2.专业贡献重大。能够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宽广的视野,开展本学科、本领域的前沿研究和实践,并作出重要贡献。
3.团队效应突出。具有较强的领导、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建设并带领一支优秀的团队,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实现自身和团队的可持续发展。
4.引领作用显著。具有战略眼光,能够紧跟国内外学科和技术发展趋势,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民持续增收中发挥引领作用。
5.发展潜力较大。具有创新的思维,熟悉农业学科、农业领域最新发展动态,有带领团队向国内外研究前沿冲击的潜质。
(二)选拔标准
1.具有本学科扎实的专业知识、深厚的学术造诣、前瞻的学术视野和较强的农业研发推广经营能力。
2.近五年,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做出具有国内先进、上海领先的研究成果,并对上海乃至国家现代农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3.具有较强的农业科研推广管理能力和团队组织协调能力,领衔国家和本市重大农业科技或工程项目攻关、重点学科建设或担任重要学会、协会技术负责人。
(三)优先选拔对象
1.全国及上海市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市科技精英等荣誉称号获得者;
2.主持承担国家级农业科技项目或担任上海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的首席专家或表现优秀的专业组组长;
3.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第一、第二完成人),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三、申报与评审
农业领军人才的评审坚持依靠专家、择优支持、公平公正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申请者在上海农业网(http://www.shac.gov.cn)上下载《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申报表》,填写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附件,经所在单位初审后,通过单位推荐。人事关系在区县的,由区县农委择优推荐。
市农委委托上海现代农业实训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组织专家统一评审,并在上海农业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者经市农委确定后正式列为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并聘请其为上海现代农业实训中心外聘专家,由上海现代农业实训中心具体承担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管理与考核
市农委与市财政局共同设立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培养专项经费。市农委负责农业领军人才培养的目标管理,市委农办组织人事处和市农委科技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农业领军人才培养周期原则上定为3年,市级财政资助每位培养对象15万元。培养对象每年向市农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同时向所在单位备案。培养期间,农业领军人才入选上海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则享受上海领军人才相关扶持政策,不再叠加享受农业领军人才的有关资助政策。
市农委优先推荐培养对象担任相关专业学会、协会职务,并为培养对象参加国内外业务交流与合作提供必要支撑。鼓励和支持农业领军人才申报承担国家或上海市重大农业科研推广项目,领衔承担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鼓励和引导农业领军人才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创新性研究和集成性推广,自主选题。定期举办培养对象学术研讨会、工作交流会,促进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聘请培养对象参与上海农业科技决策咨询,为其发挥聪明才智提供更多的机会;建立专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全程跟踪考核。
市农委与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签约,所在单位应为培养对象及其业务团队提供设施条件以及经费配套等扶持政策。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按实结算。培养对象每年应进行财务结算、合同验收前进行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接受审计检查及财务监管。
资助经费须用于培养对象及其团队的业务活动,包括组织国内外学术会议、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以及人才培养等。资助经费由培养对象报单位备案后自主支配,任何单位和其他个人不得挪用。培养对象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培养对象发表相关论著及成果时,应注明受“上海市农业领军人才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