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广州市白云区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农业,根据《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现组织开展2020年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特将有关申报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市白云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以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产品市场带动、农业科技服务和其他涉农产业型为主业,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51%以上(含)。
(三)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且有较强的带动力和竞争力。
(四)企业的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
市级以上(含)农业龙头企业,无须重复申报,自动获得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
二、申报材料
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需经行业备案)。
(三)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
(四)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用合同、协议、投资合作凭证等复印件。
(五)与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租赁等合同(协议),带动农民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有关财务凭证及其它证明材料。
(六)企业依法纳税以及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招聘农(渔)工名册、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情况证明(企业缴职工社保凭证和含代扣职工社保的工资发放明细表)。
(八)产品质量合格、环保、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九)粮食、蔬菜、水果类种植企业购置使用商品有机肥的供货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十)是否存在近五年内骗取财政资金被查处的自查说明。
(十一)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携上述申报材料向其所属镇(街)提出申请。
(二)审核:镇(街)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分类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提出评审意见。
(三)认定: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审核意见和评分结果,提出拟认定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并征求广州市白云区发展改革局、广州市白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等相关单位意见。拟认定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将在白云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1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将会同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并调整名单;无异议的,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将报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审定。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授予“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颁发牌匾,并对外公告。
四、要求
(一)按照企业的主业特征划分为农产品生产型、农产品加工流通型、农产品市场带动型、农业科技服务型、其他涉农产业型等5大产业类型,从企业的涉农业务收入占比、规模、信用、带动力和竞争力等方面进行评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被列为候选企业(具体分类、评分标准见附件2、3)。
(二)存在以下行为的,丧失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资格;已经享有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予以取消。
1、弄虚作假、资料不真实的。
2、近一年内,发生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产生新增违法用地行为情形严重的,粮食、蔬菜、水果类种植企业没有达到购置使用商品有机肥至少每亩0.5吨,减少化肥使用的。
3、企业认定(监测)的两个自然年度内,发生坑农害农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因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或生产有毒有害农产品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4、其它应当取消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行为的。
本项规定的期限,从当年开展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通知印发之日起上溯计算。
请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纸质版材料报送至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王少甫、黎祥义,联系电话:020-86386656
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