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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0-07-06 关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 市 )财政局、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会同原省文化厅和原省旅游局分别设有省级现代服务业 ( 文化产业 ) 发展专项资金飞 江苏省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专项资金 、江苏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和江苏省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四大类。为加强和规范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统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以上四大类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统一合并为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联合制订了《 江苏省文 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加强和规范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统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和省委飞省政府扶持文化和旅游发展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 项资金”) 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文化和旅游领域事业和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项目补助、以奖 代科\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 、突出重点、择优透选、统筹兼顾 、注重绩效”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管理 。省、设区市、县 ( 市 ) 财政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商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 一 ) 省财政厅职责 :组织编制年度预算;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参与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对省文化和旅游厅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建议;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组织或配合省文化和旅游厅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配合省文化和旅游厅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 二 ) 省文化和旅游厅职责:编报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部分项目的实施;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三 ) 设区市、县( 市 )财政局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规定及时拨付下达资金;配合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配合回收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设区市、县( 市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职责:组织项目申报;组织部分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本级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回收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 一 ) 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负责,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 二 )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 三 ) 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 四 ) 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项目的结算、 决算、绩效管理等监管工作。

       ( 五 )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扶持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领域事业、产业发展乡扶持范围主要包括 :

       ( 一 ) 文化和旅游活动。省委省政府、省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和旅游(文物)活动、组织参加或承办的国 家级文化和旅游( 文物 ) 活动、全省 性文 艺展演 ( 展览 )、文化 惠 民活 动 、群众文化 活 动 、节庆论坛飞 对外及港 澳 台文化和旅游 交流活动 等 。

       ( 二 ) 优秀艺术作品创作 。省级重点打造的舞台艺术精 品 ,其他优秀剧 目、美术 、群众文艺作品 和相关 艺术门类作 品的创作等 ,鼓励 支持原创作品 。

       ( 三 ) 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 。改善和配置 文化和旅游公 共服务设施设备 ,提升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能 力 ,推进公共 文化服务数 字 化和信息化建设 ,购买公共 文化服务 、产 品等。

       ( 四 ) 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 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飞 传承飞 展览展 示 、省 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 等 。

       ( 五 ) 文化和旅游资源 开发飞 宣传推广 和品牌打造。扶 持全省文化和旅游资源的 普查飞 挖掘 、保护和利用 ,通过广 告投放和举 办 宣传 、营销 等 活 动 开拓 境内 外文化和旅 游 市 场 ,重 点扶持 SA  级旅游景 区、国家级旅游度假 区、国家级 生 态旅游 示 范 区、国家全域旅游示 范 区飞 国家和省级公共文 化服务示 范 区、江 苏省特色 小镇 ( 旅游风情 类 )、省级 乡村 旅游重 点村、优秀旅行社企业 、绿色 网吧企业 等。

       ( 六 ) 文化和旅游产 业发展 。扶持文化和旅游产 业 发展 , 培育 骨 干 文 化 旅游 融 合发展企 业 ,支持 新兴 文 化和旅 游 业 态 ,打造产 业 园 区 ( 基地 ) 和特色 文化旅游创 意产品 、消费 集聚 区等 。

       ( 七 ) 其他 文化和旅游发展项目支 出。文化和旅游行业 数字 化 、智 慧 化建设 、行业 人才 培养等 经省财政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批准用 于文化和旅游发展的其他 支 出。


       第八条 有下列 情形之一 的企业 ,专项资金不 予 支持 :

       ( 一 ) 同一单位同 一项目 当年度已 经获得省财政其 它 类 专项资金支持的 。

       ( 二 ) 经省市公共信用 信息 系统信用 审查 ,项目单位存 在严 重失信行为 的。

       ( 三 ) 违反 《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 》 有关 规定 ,被禁止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的  。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资金分配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项 目法和因 素法进行分配 。根据扶 持范 围 由省文化和旅游厅采取不 同的资金分配方 法。采用项目 法分配的资金 ,主要通过市场竞 争方式确定项 目及项目承接主体。其中,项目事前不 确定 ,通过申报评 审 程序确定的 ,项目承接 主体即为 项目申报主体 ;项目事前确 定而承接 主体不 确定的 ,可以选择政府采购程序飞 定向 委托 方 式确定承接 主体 ,属于政府采购的 ,应 当按照政府采购 相 关规定执行 。

采取因 素法分配的资金 9 分配因素包括 :综合性因 素 、 绩效评价因 素 、个 性化 因素等 。综 合性 因素以各地 文化和旅 游公共服务资源 数量 、从业人口 、经费投入 、市县财力 分类 分档等 情况为 主要 因素 ;个性化 因素 以当年工作任务 、贫 困地区飞 政策倾斜 等为 主要 因素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项目类 型 和分配 办法 由省文化和旅 游厅 根据项 目类 型 的特点 另 行制 定。


       第十条 申报评 审程序 主 要包 括 :发布 申报指南 ( 通 知 )、形式审查飞 专家评 审飞 实地考察 ( 可选 )飞 会商飞 公示、 报批等环 节 。


       第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年度预算批复后 ,根据不 同的项目制定专项实施意见 ,提出 资金分配建议 ,省财政厅 根据年度预算安排 与 省文化和旅游厅的分配建议 ,按程序报 批后 ,会同省 文化和旅游厅下达专项资金 。省级和市县专项 资金的使用均按照 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 。


项目资金一经 批复下达 ,应按计划 及时组 织项目实施 , 严禁擅 自变 更项目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时 ,须报省 文化和旅游厅 、省 财政厅 同意后方 可调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 专款专用 ,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 款、捐 款、赞助 飞 投资等 支出 ,不 得用 于偿还债务支出 ,不 得用 于机关 事业单位正 常运转经费 支出 、编制 内在职人员工 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费 支 出 ,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 止列 支的其他 支出 。


第五章 缭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省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有关规定 ,设区市飞 县 ( 市 ) 财政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 门及项目实施单位 要建立绩效管理制 度 ,做好项 目绩效目标预算编制 、运行监 控和项目 完工绩效评价等工作 。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 公开有关规定公开 ,接 受社会公众监督 。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飞 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各自 职 责范 围 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 下一年度资金 预算分配安排  、年度预算调整的 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 ,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 、向不符 合条件的 单位飞 个人 ( 或项目 ) 分配资金 ,以及其他滥用 职 权、玩忽职 守飞 衔私舞弊 等违法违规行为 的 ,按照 《 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 法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 江苏省省 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 》 《 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 》 等有关 规定追究 相应 责任 ;涉嫌犯罪的 ,依法 移送司 法机关 。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 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 、骗取套取 、 挤占挪用 专项资金 ,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 法规定行为 的, 按照 《 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 算法 》 《 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 例 》 《 江苏 省省级财政 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追究 相应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具体为2020皿2024年 。《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 ( 文化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4 号 )、《 江苏省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财规〔2017〕37号、《 江苏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提升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15号、《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8〕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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