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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化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5-03-27 关注 

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文化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更好凝聚各方智慧,促进全市文化研究工作多出好成果,再创新佳绩。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年3月27日

  


苏州市文化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化研究工作,规范文化研究项目资助管理,更好凝聚各方智慧,提高文化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结合苏州文化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所承担的符合苏州文化建设需要的研究项目的资助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文化研究项目,主要包括:文化理论研究,文化建设重大实践问题研究,文化政策、法规、规划研究,文化科技研发、应用软件开发,文化资料抢救整理,文化工具书编纂等。


       第四条 文化研究项目资助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注重成果转化。


       第五条 文化研究项目资助贯彻“科学规划、公正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面向社会,择优立项,分类资助。


       第六条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负责全市文化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市文广新局成立苏州市文化研究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文化研究资助项目的立项论证、进度评估、结项验收、成果评价等工作,对项目资助方式及额度提出建议。

市文广新局委托苏州市文化研究中心,负责文化研究项目资助管理日常工作。苏州市文化研究中心应制订文化研究中长期规划和研究项目年度计划,按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征集、评审立项和项目资助、进度督查、验收结项、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七条 市文广新局设立苏州市文化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用于文化研究项目的征集、评审、资助、论证以及对优秀研究成果的奖励和成果转化等。


       第八条 文化研究资助项目的征集,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定期征集。市文广新局每年定期通过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综合信息网,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研究项目。

       (二)委托外包。市文广新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研究项目,通过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综合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研究承担单位和个人。委托外包项目实行不定期征集。

       (三)成果购买。市文广新局根据掌握的社会研究信息,将符合需求的社会研究成果纳入立项建议对象。


       第九条 文化研究资助项目的立项,通过以下程序:

       (一)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征集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立项初选名单。

       (二)评估。评审委员会对进入立项初选名单项目,进行项目经费评估,并按照重点资助项目和一般资助项目,提出不同额度的研究经费资助建议。

       (三)公示。市文广新局对立项资助建议名单进行审定后,及时通过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综合信息网,面向社会公示。

       (四)立项。对公示通过项目,由市文广新局给予正式立项资助。


       第十条 重点资助项目主要包括:

       (一)文化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研究;

       (二)当前文化建设某一方面亟需加以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

       (三)在文化研究领域具有重大创新意义的课题。

       (四)在全国文化建设领域具有较强示范、推广价值的课题;

       (五)体现苏州地方特色,具有较强学术价值的课题;

       (六)市文广新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委托外包课题或重点购买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对符合苏州市文化研究实际需要,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列为一般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 对重点资助项目给予的研究经费资助额度原则上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预算超过30万元的重点资助项目,给予分项立项。对一般资助项目,给予研究经费部分资助,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一经确立,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与市文广新局授权委托的苏州市文化研究中心,签订《苏州市文化研究项目资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实行分期拨付制度,协议签订后给予资助经费的30%;在项目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支付40%经费;项目研究成果经评审通过后,支付剩余30%经费。属于成果购买类的重点资助项目,给予一次性拨付全额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为保证研究质量,市文广新局对资助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中期检查的结果,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予以停拨后续经费。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一)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承担单位、个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进行项目转包;

       (三)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市文广新局追回已拨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个人3年内不得申报或承担文化研究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由评审委员会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的项目,由市文广新局颁发结项证书,拨付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并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应创造必要条件,确保项目研究成果获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予以奖励,并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个人下次申请项目资助的重要参考。

对成果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给予资助降级处理。重点资助项目降为一般资助项目;一般资助项目,给予减拨资助经费。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重点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市文广新局,研究者享有署名权。一般资助项目,市文广新局拥有无偿使用权及相应权益。


       第二十条 文化研究资助项目成果在发表、使用、传播过程中,须使用统一标识。重点资助项目须注明“苏州市文化研究重点资助项目,编号****”等字样;一般资助项目须注明“苏州市文化研究资助项目,编号****”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 市文广新局建立文化研究成果库,并开展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文广新局将对符合工作需要的优秀研究成果进行成果转化,包括后续研究、出版、应用、推广等。成果转化所产生的收益按财政相关政策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文化研究项目资助管理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