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深圳市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第27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深圳市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第27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2 浏览量:3432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发改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0-04-01/2020-04-24
  • 项目类型 :
      资质认定,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研发机构,生物医药,海洋产业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第27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部署和工作要求,我委组织开展2020年(第27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详见附件1):

  1、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2、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3、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

  4、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5、已于2018年5月30日前批复为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6、申报企业主营业务需符合《认定领域和重点》(见附件2)。

  (二)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逾期未验收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三)同一家企业申报2020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不能同时申报2020年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

  申报企业需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附件3)要求编制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

  请将申报材料打包压缩命名为“XX企业+2020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邮件发送至gjsc@fgw.sz.gov.cn。

  申报时间:2020年4月1日9:00至2020年4月24日16:00。

  咨询电话:

  新一代信息技术:88127379,88120701

  高端装备制造:88127158,88103359

  绿色低碳:88101248,88103062

  生物医药:88120546,88125375

  新材料:88121867,88127097

  海洋经济:88121867,88127097

  附件:

  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2、认定领域和重点

  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2日

政策依据

2016-05-18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