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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0-03-13 关注 

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积极有序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加强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5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 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及设施建设。

       第三条 本专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到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按项目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章 安排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本专项支持范围如下:

       (一)中西部、东北地区国家级新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

       (二)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设立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

       第五条 本专项主要支持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提高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能力,提升产业发展水平。重点支持方向包括:

       (一)园区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园区内道路、桥梁、供热、供气、供排水、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主要包括园区产业配套的产业孵化基地、检验检测中心等服务产业发展的支撑平台项目。

       第六条 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45%、45%控制。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下达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年度投资,审核下达投资计划。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是年度投资计划的汇总申报、转发下达、组织实施和监管部门,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编制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持续动态更新储备项目信息,提高项目储备质量。

       第八条 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投资管理规定,组织相关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单位申报项目,提交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指导做好项目审批和规划选址、用地、用海等方面前期工作,确保投资计划下达后能够尽快执行,避免资金闲置。

       第九条 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符合专项的支持方向和相关要求;

       (二)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确保在申报资金当年度开工;

       (三)已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四)未申请、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中央资金(前期费除外);

       (五)项目(法人)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六)项目建设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七)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要求,根据重大建设项目库有关项目储备和审核情况,合理提出拟申请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提出每个项目的拟安排方式(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投资补助),按国家级新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两个方向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建议安排的项目应当同步报送至重大建设项目库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区。同时,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 号)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 号)的要求,组织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申报工作,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随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一并申报。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视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根据地方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同步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明确建设任务、补助投资规模、资金安排方式,一并批复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同时下达具体项目绩效目标。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和到位地方建设资金,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建设资金的政策,除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外,切实落实省市级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地方投资及时到位。

       第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确实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在该专项内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专项投资,应当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作为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落实建设资金,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建手续,并按照批复建设内容、规模和工期组织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加强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制定项目监管方案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调度跟踪和绩效评价,组织市县和新区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有关方面于每月 10 日前,如实将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并于下年初报送年度计划评价结果。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规范资金使用与管理,保障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每年末省级发展改革委将本年度内监管及整改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采取督促自查、现场督导等多种方式开展项目检查。定期对项目开展调度,并督促项目单位填报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日常监测过程中督促相关方面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调度和数据填报工作,扎实提高数据质量,及时掌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持续开展日常监测,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年末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视情况开展评估督导,将结果作为后续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或原则要求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的;

       (三)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办法制定省级项目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