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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促进以数字创意为主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有效落实2018年6月北京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要求,推进石景山区文化及相关产业转型升级,助力北京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及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依据北京市系列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结合当前我区“1+3+1”高精尖产业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支持对象是符合北京市出台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中确定的行业类别,在石景山区内注册且依法经营的企业、行业组织,以及参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设立以数字创意为主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额度为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区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接受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数字创意为主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支持动漫游戏、创意设计、广播影视、媒体融合、文化娱乐、优秀传统文化、出版发行等文化及相关产业,以及文化及相关产业与金融、科技、体育、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优先支持以下方向:
(一)支持“高精尖”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数字传媒等“高精尖”产业项目,对符合石景山区发展定位、有利于优化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功能布局和列入区级重点发展规划、区级折子工程的数字创意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知识密集型文化企业”发展。支持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支持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商标、作品著作权、软件著作权,对文化及相关产业领域的内容原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品牌培育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成长性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三)支持行业集群发展。对在石景山区集聚上下游产业链形成集群效应和经济效益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的龙头企业及机构给予资金支持。
(四)支持产业研究发展。推动文化及相关产业范围内的企业合作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制定和推广标准,共同开拓市场的良性发展机制,对促进本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的项目、重点课题研究、产业发展报告等给予资金支持。
(五)支持产业融合发展。对文化及相关产业与移动互联网、物联网、虚拟现实、数字创意、人工智能等高精尖技术深度融合的项目,有利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创新发展,打造新型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模式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六)支持产业平台发展。对纳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功能区建设的相关项目,开展企业孵化、协同创新、创意成果转化、行业交流等,以及文化资源整合与交流合作的“平台”类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七)支持重大文化活动。支持宣传石景山文化、参加博览会、举办项目推介会提升石景山文化影响力,提高本区文化及相关产业知名度,对有利于推动行业发展的竞赛、比赛活动、展览展示等重大活动给予资金支持。
(八)支持老旧厂房改造拓展文化空间发展。鼓励通过老旧厂房改造拓展文化空间、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升级改造,持续推动城市更新与功能布局优化,对打造园区公共文化空间,转型发展文化及相关产业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九)增信服务类。支持为文化及相关产业范围内的企业融资提供贷款增信服务,具体方式参照《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15〕17号)。
(十)产业基金类。支持设立投资石景山区内数字创意等文化及相关产业为主的产业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拓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进行专题研究后给予支持。
(十一)其他类。对其他有助于石景山区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繁荣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予支持:
(一)列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
(二)所申报的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申请单位在项目申报前2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四)因涉嫌违法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五)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申请单位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各级联合惩戒备忘录、“黑名单”认定标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
(七)其他经审议不予支持的。
第六条
政策性不予支持的:
(一)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北京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区政府作为重点项目的除外;
(二)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主体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及相关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管理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行业组织。
第八条
申报单位须在石景山区办理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并依法经营纳税。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北京市《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分类标准要求,申报项目应具有文化核心内容、具备显著文化特征。
第十条
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均在石景山区注册、纳税)联合申报,须以承担主要法律关系义务、且投资比例占50%以上的项目单位作为项目联合申报主体,其他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
第四章 支持方式、标准和额度
第十一条
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项目奖励、项目贷款贴息、项目贴租、项目贴保、项目保险贴费、企业奖励、项目补助和产业基金。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项目支持标准及额度:按照专项资金预算,项目核定投资金额、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净资产、上一年度纳税额、专家打分情况、企业成长性等因素综合测算。
第十三条
资金支持总体原则:项目补助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30%,且不超过申报单位的申请额度。
(一)项目奖励类
1.申报项目应在申报时已建设完成,在开发新型文化资源、培育文化品牌、扩大文化市场规模、推动文化创新、创意产业园区升级发展和促进文化“走出去”等方面具有带动性与示范性。
2.支持标准及金额测算:以项目奖励类预算总金额为基数,以项目核定投资金额、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净资产、纳税额、专家打分情况、企业成长性等为权重指标。
3.项目奖励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项目贷款贴息类
1.贷款贴息是指对项目单位为实施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从贷款机构获得信贷资金所发生的利息进行资金支持。贷款机构仅限于注册地(含分支机构)在北京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项目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30%。
3.从申报上一个年度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日,项目单位已在偿还用于项目投资的贷款利息,且贷款及利息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无逾期归还记录。
4.贷款贴息按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计算应偿利息的50%进行支持,每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三年内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项目贴租类
1.项目贴租是指对项目单位为实施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从融资租赁机构获得融资资金所发生的租息(含以手续费方式提前支付的租息)进行资金支持。融资租赁机构仅限于注册地在北京的融资租赁公司(含独立在北京注册经营的分支机构,金融租赁机构除外)。
2.项目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30%。
3.从申报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日,项目单位已在偿还用于项目投资的融资租赁租息,且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无逾期归还记录。
4.融资租赁贴租支持资金以融资租赁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进行测算,每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三年内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项目贴保类
1.项目贴保是指对项目单位为实施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从专业担保机构获得担保而发生的担保费进行资金支持。专业担保机构仅限于注册地在北京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含独立在北京注册经营的分支机构)。
2.项目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30%。
3.从申报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日,项目单位已与专业担保机构签订正式保证合同并已支付担保费,且在专业担保机构的内部评级中为正常。
4.项目贴保支持资金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单笔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一年内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项目保险贴费类
1.项目保险贴费是指对项目单位为实施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从保险机构购买保险产品所实际支付的保险费进行资金支持。保险机构仅限于注册地在北京、且在石景山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保险公司(含独立在北京注册经营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2.项目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30%。
3.险种范围:由项目单位为实施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所采购的短期人身险和健康险(一年期及以下)、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影视制作及完片担保保险、知识产权保险等。
4.从申报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日,项目单位已与保险机构签订正式保险合同并已支付保险费。
5.项目保险贴费支持资金按照实际发生保险费给予一定的补贴,单笔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一年内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企业奖励类
1.孵化器奖励类
(1)文化及相关产业孵化器是指在石景山区注册登记并运营,集中为文化及相关产业创业期中小微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和相应企业运营管理服务的专业化单位。
(2)文化及相关产业孵化器在申报专项资金支持时,要求已经建成并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在孵企业中在石景山区注册的企业不低于20家,且至少有3家(含)以上成功孵化案例。
(3)上一年度在孵企业营业总收入高于5亿元(含),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收入高于3亿元(含)低于5亿元,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收入高于1亿元(含)低于3亿元,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收入高于5000万元(含)低于1亿元,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每帮助1家在孵企业(在孵时间不少于6个月)在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对其运营机构相应给予30万元的奖励;每帮助1家在孵企业在主板或其他国家和地区交易所上市,对其运营机构相应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一家企业在不同板块上市,按照高限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2.出口奖励类
对在开拓海外市场,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出口额高于5000万美元(含),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出口额高于3000万美元(含)低于5000万美元,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出口额高于1000万美元(含)低于3000万美元,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出口额高于300万美元(含)低于1000万美元,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
3.产业集群奖励类
对当年吸引上下游产业在本区注册的文化及相关产业龙头企业及机构,产业集群对区级综合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含)以上,按照企业集群对区级综合经济贡献的10%给予资金奖励;企业集群对区级综合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按照20%给予奖励;形成上下游产业链企业20家(含)以上,对形成集群效应的产业龙头企业及机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文创园奖励类
对获得国家、北京市授予的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称号的,按照其对本区产业的辐射带动能力、聚集企业规模、产业服务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后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5.知识产权奖励类
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8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
(七)项目补助类
1.项目补助是指对符合《办法》支持条件和范围要求的且正在实施的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对建筑面积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2.项目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30%。
3.支持标准及金额测算:以项目补助类预算总金额为基数,以项目核定投资金额、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净资产、纳税额、专家打分情况、企业成长性等为权重指标。
4.一般项目补助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项目补助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文化及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的产业重大活动、金融和准金融创新服务、项目评审论证等相关费用,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征集评审管理流程
第十五条
项目征集
(一)项目征集。区委宣传部根据工作安排,每年发布一次项目征集公告。
(二)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根据公告要求,编制申报信息,提交项目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
(一)项目初审。由区委宣传部组织对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进入“评审项目库”。
(二)补充和提交材料。通过初审的项目单位进一步准备详细资料,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至区委宣传部。
(三)项目联合评审和实地踏勘。区委宣传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联合评审,对通过联合评审的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核实。
第十七条
项目公示
对拟支持的项目,区委宣传部将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
由区长办公会审议专项资金支持方案。审议通过后,区委宣传部根据项目申报类型,将专项资金全额或分批拨付到项目单位账户。项目奖励、项目贷款贴息、项目贴租、项目贴保和企业奖励类项目,全额拨付资金;补助类项目分两批拨付资金,每批拨付支持资金的50%。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
(一)资金使用
支持资金拨付到位后,项目单位按照资金使用要求使用资金。
(二)项目监督检查和剩余资金拨付
区委宣传部组织相关机构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对于补助类项目,考评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对于考评不合格的项目,停止拨付剩余资金,收回财政。
(三)专项资金允许使用和禁止使用范围
1.允许使用范围
(1)贷款贴息资金
贷款贴息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获得支持项目的贷款利息,在该项目贷款利息全部偿还完毕后,可用于其他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支出。
(2)贴租资金
贴租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获得支持的贴租项目的租息(含以手续费方式提前支付的租息),在该项目租息(含以手续费方式提前支付的租息)全部偿还完毕后,可用于其他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支出。
(3)贴保资金
贴保资金必须首先用于支付获得支持的担保项目的担保费,在该项目担保费全部支付完毕后,可用于其他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支出。
(4)奖励资金(含项目奖励、企业奖励)
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项目单位的技术研发、设备购置、升级改造等与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支出。
(5)项目补助资金
项目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获得支持的补助项目支出,具体支出事项应符合项目申报时确认的投资范围,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2.禁止使用范围
(1)工资、福利支出;
(2)基本建设支出;
(3)会议费;
(4)车辆维护、维修费用;
(5)证券、期货、外汇及其衍生品等金融市场交易;
(6)其他与文化及相关产业无关的支出。
3.其他允许使用范围和禁止使用范围的未明事项,由区委宣传部根据有关制度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
(一)资金使用
支持资金拨付到位后,项目单位按照资金使用要求使用资金。
(二)项目监督检查和剩余资金拨付
区委宣传部组织相关机构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对于补助类项目,考评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对于考评不合格的项目,停止拨付剩余资金,收回财政。
(三)专项资金允许使用和禁止使用范围
1.允许使用范围
(1)贷款贴息资金
贷款贴息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获得支持项目的贷款利息,在该项目贷款利息全部偿还完毕后,可用于其他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支出。
(2)贴租资金
贴租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获得支持的贴租项目的租息(含以手续费方式提前支付的租息),在该项目租息(含以手续费方式提前支付的租息)全部偿还完毕后,可用于其他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支出。
(3)贴保资金
贴保资金必须首先用于支付获得支持的担保项目的担保费,在该项目担保费全部支付完毕后,可用于其他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支出。
(4)奖励资金(含项目奖励、企业奖励)
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项目单位的技术研发、设备购置、升级改造等与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支出。
(5)项目补助资金
项目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获得支持的补助项目支出,具体支出事项应符合项目申报时确认的投资范围,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2.禁止使用范围
(1)工资、福利支出;
(2)基本建设支出;
(3)会议费;
(4)车辆维护、维修费用;
(5)证券、期货、外汇及其衍生品等金融市场交易;
(6)其他与文化及相关产业无关的支出。
3.其他允许使用范围和禁止使用范围的未明事项,由区委宣传部根据有关制度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前,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需向区委宣传部提交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承诺书,重点就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管理、后续追踪评价、为文化繁荣发展做出贡献等进行承诺。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项目中期检查和绩效考评中不合格的,在审计、财政等专项审计与监督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的,被举报并记入信用体系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一律列入黑名单,并在区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持。为项目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一经查实,将对相关单位进行不诚信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回已拨付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支持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六)公司经营面临不确定性,项目中止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区委宣传部具体负责文化及相关产业集聚区、企业和项目的认定,协调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制定具体配套政策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景山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石文创〔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