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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科创板上市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9-11-04 关注 

  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科创板上市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落实我区科创板上市政策,规范实施流程,根据《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科创板上市的若干意见》(苏高新管〔2019〕9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适用对象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获准注册的高新区企业,以及保荐我区企业科创板上市获准注册且在高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证券公司。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二条 企业科创板上市奖励和证券公司保荐奖励标准参考《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科创板上市的若干意见》(苏高新管〔2019〕95号)文件第四条和第五条内容。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三条 申报时间。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证券公司,相关工作完成的当年向高新区推进科创板上市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区金融监管局)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需提交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报奖励项目、申报奖励金额等);

  2.《苏州高新区科创板上市政策兑现申请表》(附件一);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在科创板获准注册以及发行成功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证券公司需提交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包括证券公司及高新区分支机构基本情况、申报奖励项目、申报奖励金额等);

  2.《苏州高新区科创板上市政策兑现申请表》(附件二);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券公司及高新区分支机构);

  4.保荐我区企业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第五条 审批流程。区推进科创板上市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至区财政局复审,复审无异议后,区金融监管局出具政策兑现请示,报送区管委会。

  第六条 奖励兑现。区管委会审批通过后,区财政局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高新区鼓励企业科创板上市的奖励在每年金融保险集聚区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区金融监管局应制定金融专项资金各支出项目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标准,对金融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价,并报区财政局进行绩效再评价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金融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受奖励对象申请奖励时存有弄虚作假、欺诈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或停发未发放的奖励资金,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取消该企业今后享受我区各类政府补贴的资格,并计入企业征信系统。受奖励对象在奖励期内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或迁离高新区的,立即停发未发放的奖励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区推进科创板上市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执行,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