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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级科技保险费补贴项目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9-09-16 关注 

   苏州市市级科技保险费补贴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保险的作用,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创业风险,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18〕96 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苏州市市级科技保险费补贴项目(以下简称“保费补贴项目”)对申报单位向我市保险机构购买经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备案的科技保险险种所支出的保险费给予补贴。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保费补贴项目资金来源于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

  第四条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苏州市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备案认定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

  2.经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4.市级“瞪羚计划”企业;

  5.市级高成长创新型企业;

  6.获得各级科技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人才企业。

  第五条保费补贴项目采取后补贴方式,实行总额限制和分类补贴,重点支持首次申报的单位。每家申报单位当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总额不超过30 万元。各科技保险险种补贴比例如下:

  (一)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不超过50%;

  (二)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营业中断保险、专利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不超过30%;

  (三)高新技术企业财产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不超过20%。

  第六条申报单位自主选择投保本细则规定的科技保险险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足全部保险费。保险合同到期后,申报单位可按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申请补贴。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须待还本付息后才能申报补贴。

  第七条保费补贴项目的申请与审核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备齐资料,通过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科技局;

  (二)各区科技局统一接收单位申请,对申报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将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申请材料汇总后递交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 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科技保险费补贴的,一经查实,将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各市、区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管理细则。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实施细则》(苏科规〔2012〕322 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