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开展2014年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通知
各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2〕7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4〕12号)、《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08号)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3〕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开展2014年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如下:
一、审批内容
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2013年度使用符合条件的银行贷款用于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给予贴息。
二、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受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择优确定。贴息金额由实际到位的贷款额、相应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贴息期限计算确定。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的最高期限为十二个月,贷款期限超过十二个月的,按十二个月计算,不足十二个月的,据实计算。一个建设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对每个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80万元。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或中介评审、网络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三、审批条件
贷款贴息范围:
(一)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设施及加工设备建设。
(二)农产品加工配送基地的生产设施及加工设备建设。
(三)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农产品生产基地。
(四)创办农业科研机构及技术研制、开发,先进技术和名、优、新品种的引进,农产品的包装、储藏、保鲜及关键技术的研制、引进和提高。
(五)农产品收购。
(六)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流动性资金贷款申请贴息的,贷款协议书上必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不在上述范围内的流动性资金贷款不予贴息。
下列情况不予贴息:
(一)以个人名义和申请企业出资或控股比例低于50%(含50%)的子公司的。
(二)以上级集团公司名义内部转借给申请企业使用的。
(三)申请企业以“贷新还旧”形式所取得的贷款及到期未还贷款的。
(四)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六)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七)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八)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的。
(九)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十)国家、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享受广东省贷款贴息的项目,不能同时享受本项贷款贴息项目的贴息。
四、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 —— 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 —— 评审 —— 审核并拟定资金计划 —— 审核 —— 网络公示 —— 审定并下达资助计划 —— 签订资金使用合同 —— 拨付资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