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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管理,进一步提升园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培育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增强园区核心竞争力,有力支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省级以上各类园区(以下统称“园区”)均可申报,申报主体为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园区管委会”) ,称号“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
第三条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评定、任务引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周期为两年,自批准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省知识产权负责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评定考核、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各设区市知识产权负责本地区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报推荐、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报和评定
第六条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条件:
(一)建设环境良好。园区管委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年度工作任务,出台知识产权促进政策,具有健全的政策体系、高效的管理机制。
(二)建设基础扎实。园区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每万户企业有效注册商标量不低于同期所在设区方平均水平。
(三)条件保障到位。园区管委会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条专职工作人员,年度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占园区一般预算支出不低干0. 05%。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窗口或维权援助工作站。
第七条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报程序:
(一)省知识产权局每年下发申报工作通知。
(二)园区管委会向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由请,并将申报材料报设区市知识产核局。
(三)设区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择优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
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应同时登录江苏省园区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八条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园区管委会关于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请函。
(二)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和推荐函。
(三)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计划。
(四)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书。
(五)本办法第六条所述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评定
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集中评定,确定示范园区名单并发布通知。
获批示范园区的园区管委会,须在获批之日起3个月内正式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计划,并将有关文件报省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三章 江苏省知识产权示园区工作任务
第十条基础工作任务
(一)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园区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合力推动园区知识产权发展。
(二)优化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异向。
(三)重视知识产权创造,专利授权量、商标注册量、发明专利授权量、PCT专利申请量、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申请量逐年增长,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用有量超过省平均水平。
(四)引导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着力培育知识权优势企业。
(五)强化识产权保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执法机制。
(六)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建立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互补互促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七) 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营浩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第十一条特色工作任务
园区可依托自身优势在以下特色工作任务中任选至少2项组织开展。
(一)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鼓励知识产权创新创业。
(二)建立产学研合作的专利协同运用机制,积极开展高价值专利、高价值商标等培育。
(三)围绕优势产业发展,开展产业专利导航,完善知识产权服务链条,构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体系
(四)发挥区域品牌引领,加强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培育,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五)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支持知识产权领域内社会组织发展,引导产业如识产权联盟建设。
(六)开展知识产权金融,引导企业运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破解融资难问题。
第四章 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管理
第十二条获批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管委会,应成立以园区主要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负责人为成员的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各示范园区每年3月底前,应通过江苏省园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上一年度园区知识产权数据填报工作,并将示范园区年度工作总结、当年工作计划和有关统计信息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四条示范期间,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对示范园区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完成网上填报内容的审核工作,确保示范园区工作有序推进。园区有重大知识产权事项应及时通过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向省知识产权局报送。
第十五条示范期满后:园区管委会向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复核申清,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于示范期满后15个上作日内,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复核申请或延期复核申请。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复核,
省知识权局依据《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复核指标》,对照各园区制定的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计划,组织专家组对示范园区工作进行实地复核或集中进行材料复核。示范园区复核工作应示范期满个月内完成。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复核不予通过:
(一)示范园区工作计划中的目标和任务完成较差。
(二)《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复核指示》得分未达到70分。
第十七条通过复核的示范园区,保留“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制定并印发新的示范园区工作计划.继续开展示范园工作。未通过复核的园区,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对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九条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以不当方式影响评审和复核的园区,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示范园区称号的,予以撤销,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对发生大规模群体性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或其它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知识产权事件的园区,可以不经复核程序,直接取消其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
第二十一条被取消称号的园区,对外宣传中不得继续使用示范园区称号,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示范园区。
第二十二条园区所在地政府应将示范园区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制定相应扶持政策或在现行政策中给予倾斜支持,保障示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第二十三条所在地知识产权局应建立与科技、商务等部门共同开展对示范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工作机制,重点进行政策扶持和业务指导,确保示范园区工作计划有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