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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13个项目等你申报,瓜分2.5亿资金!

发表于:2019-03-07 关注 

罗湖区


罗湖区国高培育计划


申报时间:3月01日-5月17日


最高资助金额:30万元



申报内容:

鼓励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首次认定、复审通过或搬迁至罗湖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纳入罗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奖励。


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在罗湖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条件(符合其中一项即可):

(一)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搬迁至罗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要求注册地址及统计报表迁移至罗湖);

  

(三)重新复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四)对首次纳入罗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资助标准:

1、对首次认定或搬迁至罗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重新复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3、首次纳入罗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材料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签订合同、划拨资金、监管和服务。



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资助


申报时间:3月5日-5月20日


最高资助金额:80万元


申报内容:

2017年主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新建研发机构验收资助。


申报条件:

(一)在罗湖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7年主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新建研发机构经区经促局、科创局、投推局批准立项;

  

(三)公司会议决定成立研发机构(部门),并发布相应成立研发机构的文件,确定研发负责人和人员组成;

  

(四)本科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

  

(五)有研发固定场所,包括研发人员办公场地、实验室场地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场地面积不少于平均30平方米;

  

(六)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

  

(七)开展研发活动,有研发项目立项计划(包括研发经费计划)和可行性报告;

  

(八)配备相应的研发设备,设备原值不少于30万元。



国家省市计划项目配套资助项目


申报时间:3月日-5月20日


最高资助金额:500万元


申报内容:

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重大专项、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


申报条件:

(一)在罗湖区依法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非组织。


(二)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市各级重大专项、科技计划项目。


资助金额:

按其获得上级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同一主体年度配套支持国家级最高500万元、省级最高300万元、市级最高200万元。被多个层级资助的项目,按最高层级标准给予支持。



国家省市创新载体资助项目


申报时间:3月1日-5月20日


最高资助金额:2000万元


申报内容:

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创新载体配套资助。


申报条件:

(一)在罗湖区依法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非组织。

  

(二)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等。


资助金额:

鼓励企业承担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按照项目实际在罗湖投资总额的50%给予支持,国家级最高支持2000万元。

  

支持国家级创新载体在罗湖组建分支机构,按照项目实际在罗湖投资总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1000万元。鼓励省级创新载体落户罗湖,按照上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鼓励市级创新载体落户罗湖,按照上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300万元。对于罗湖区属机构获批国家、省、市级创新载体的,参照前述条款予以支持。同时对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的,按照上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200万元;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按照上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


申报时间:常年申报

罗湖区总部经济项目


最高资助金额:6000万元


认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认定为我区总部企业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

  

(一)上一年度在本区纳税额和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

  1、上一年度纳税额2000万以上;

  2、上一年度纳税额1500万以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3、上一年度纳税额1000万以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4、上一年度纳税额500万以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

  

(二)在本区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并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在本区纳税额以及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

  

(三)对从市外新迁入的企业,其在原注册地的纳税额和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符合本条第(一)款标准的;

  

(四)对从市内其他区迁入的企业,其在原注册地的纳税额和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符合本条第(一)款标准,且纳税额比2014年度在原所在地纳税额增长一定比例的。

具体参照比例如下:

  1、上一年度纳税额2000万以下,增长比例要求10%;

  2、上一年度纳税额2000万-5000万,增长比例要求8%;

  3、上一年度纳税额5000万-1亿,增长比例要求5%;

  4、上一年度纳税额1亿以上,增长比例要求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