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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政发〔2017〕12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朝阳区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4日
朝阳区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朝阳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为加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实现节能减碳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减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第三条 节能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征集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审,最终形成年度资金方案。
区财政局负责节能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本行业领域节能项目的征集、推荐、监督和评估验收。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朝阳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经营、纳税的企业和机构,实施的节能项目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节能低碳试点、示范项目;
(二)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三)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及推广、储能技术项目;
(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五)能源审计、清洁生产项目;
(六)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项目;
(七)建筑节能项目;
(八)能源管控平台建设项目;
(九)节能考核奖励、节能宣传;
(十)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节能减碳支出。
第六条 以下情形的节能资金不予支持:
(一)以扩大产能为主的项目;
(二)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的节能项目;
(三)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项目;
(四)能源台账不规范,节能量无法测算的项目;
(五)不在节能资金支持当期实施的项目;
(六)申报单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当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污染事故、拖欠税费、能源费用等情况的。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节能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补助和直接奖励。申请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愿申报资金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方式。
根据项目性质、资金总额、实际节能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结合实际测算确定支持额度。
第八条 已享受国家、市、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本节能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但国家或本市大力扶持的、区级给予配套的奖励项目不在此列。
第九条 资金支持标准
(一)补助标准
1.对纳入节能资金支持范围的节能低碳试点、示范项目,工业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35%、非工业项目给予总投资额45%的补助。
2.对节能技改项目、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推广、储能技术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和使用LED高效照明产品数量2000支以上的项目,给予总投资额20%的补助。
3.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太阳能光热、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每千瓦800元的补助。
4.对改建项目中购置使用国家规定的高效节能型设备,按照购置费的30%给予补助。
5.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咨询项目,依据评审结果给予不超过15万元补助,其中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市级资金与项目合同总额的差额给予补助,但不超过市级资金支持额度。
6.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额5%的区级配套补助。
7.对循环经济和节水、节地、节材等资源节约类项目,居民小区热水回用或余热回收改造项目,给予总投资额(不含土建部分)20%的补助。
8.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控中心项目,给予总投资额(不含土建部分)30%的补助;对区级公共机构能源管控中心的节能改造给予全额补助。
9.对按照规定完成本单位二级计量器具配置的用能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计量器具总投资额30%的补助。
10.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节能减碳支出,从节能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标准
1.对列入国家、北京市节能低碳、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和超低能耗建筑试点示范的项目,分别给予国家级示范项目50万元、市级示范项目30万元的奖励。
2.对当年度通过国家绿色建筑标识三星、二星认证运行标识的建筑,在享受国家、市级奖励的同时,分别给予每建筑平方米20元、10元的区级配套奖励,通过国家绿色建筑标识三星、二星认证设计标识的建筑,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通过绿色能源与环境设计先锋奖(LEED)认证的建筑,按铂金奖和金奖分别给予每建筑平方米20元、10元的奖励。
3.行政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改造后普通公共建筑节能率不低于15%、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率不低于20%的项目,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4.对区级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评等次为优秀的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给予20万元节能奖励,对年能耗2000—5000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15万元节能奖励。
5.对获得市级能效领跑者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和碳排放管理体系评价的重点用能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资金支持对单个项目同一年度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节能资金项目申报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符合本办法的企事业单位节能项目,均可申请使用节能资金。
第十二条 各街道、地区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和功能区管委会应协助做好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节能项目征集、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朝阳区产业规划布局;
(二)申报节能补助类项目必须达到年度项目征集规定的相关标准;
(三)项目申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记录。
第十四条 节能资金申报、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
1.征集: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区节能政策,结合本区当期节能重点工作,确定年度节能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和范围,面向全区公开发布征集节能资金支持项目的通知。
2.申报: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时申报,并按照本办法,如实填报《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提交相关申报材料(附件2),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项目单位可直接向区发展改革委申报,也可由所在街乡、行业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推荐申报。
(二)项目评审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征集情况,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当年未评审的项目可纳入次年储备项目计划。
1.项目初审:区发展改革委对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选,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列入节能资金支持项目库,并反馈申报单位。
2.委托评审: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的资金等材料进行评审。
3.部门联审: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审,并抽取重点项目进行现场核实,各部门出具联审意见汇总至区发展改革委。
4.项目终审:区发展改革委参照部门联审意见,结合当年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情况,优先支持安排节能效益明显、示范作用强的支持项目,并形成节能减碳专项资金方案,经主管区长审阅后,提请区长办公会审定。
(三)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的节能资金方案,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和手续。对于纳入节能资金支持范围,并且已经评审的节能项目,节能资金一次性拨付;对区政府明确纳入节能资金支持范围的节能示范、试点项目,节能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两次拨付,项目合同签定后拨付拟支持资金的50%,项目完工通过验收、评审后,拨付其余资金。
第五章 资金使用、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节能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或挪用资金,应当接受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对节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节能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退回节能资金,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节能资金支持项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纳入节能示范、试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取得资金后6个月内仍未实施的;
(二)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节能资金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节能资金等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朝政发〔20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