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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端旅游项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粤财外〔2011〕25号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金融资本支持我省高端旅游项目建设发展,扶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端旅游项目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优质旅游项目贷款贴息、在建旅游项目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扶优扶强、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广东省旅游发展规划重点旅游发展区域中,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引导性优质旅游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用贷款贴息、无偿补助等方式,支持我省高端旅游项目建设发展。
(一)贴息标准:
1.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贴现率不超过实际利率;
2.同一旅游项目连续贴息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补助标准:
按照在建旅游项目所属单位已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不含银行贷款)的5%以下计算,但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连续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年。
同一旅游项目不得同时申请和享受(一)、(二)项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旅游项目所属单位必须是在我省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
(二)旅游项目建设审批文件齐全,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已落实到位。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使用专项资金的书面报告(含项目可行性分析等);
(二)专项资金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
(三)有关许可手续和批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4.银行贷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以及相关审贷法律文件,银行贷款实际发生利息的计息单;
5.项目所在旅游景区的旅游专项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评审批复意见;
6.项目设计单位出具的证明和项目建设投资预算文本。
第八条 项目申报和审核。
(一)地方项目申报。各市、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进行申报。
1.项目所属企业(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2. 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联合向所属地级以上市旅游、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3. 各地级以上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联合上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省旅游局、省财政厅不直接受理县区一级的申报材料。
(二)国家、省重点项目,可由项目承办企业(单位)直接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申报。
(三)审核。
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条件等对申报的旅游项目进行审核,并制定专项资金扶持方案,确定扶持项目及金额。
省旅游局、省财政厅认为需要对申报的旅游项目进一步核实论证的,将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 根据专项资金扶持方案确定的扶持项目及金额,省财政厅按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到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市、区)财政(税)局或省级企业(单位)。有关财政(税)局收到专项资金后要及时拨付至下级财政部门或用款企业(单位),并把拨款文件抄送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旅游局对旅游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实施的旅游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核查、监督,确保旅游项目实施和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旅游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旅游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企业(单位)拒不接受财政、旅游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专项资金,同时取消其两年的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任何企业(单位)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取消企业(单位)两年的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用款企业(单位)必须严格按资金使用计划执行。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须经所在地级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审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