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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4年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企业:
为落实《“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国发[2013]4号)和《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0]24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我国区域创新能力建设水平,现组织开展2014年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工作。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编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方案,并进行严格审查、择优推荐。每个省市区(包括计划单列市)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合计不超过3家,拥有国家创新型城市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省份可申报5家(其中国家创新型城市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原则上不少于2家)。
二、拟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于2012年12月31日前批复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且省级政府已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或有明确的安排计划。
(二)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所在产业领域属于省市区主导产业、特色产业,能为解决当地产业或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提供关键共性技术支撑,并具有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一是总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30人。二是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30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三是主持或承担过国家科研计划或行业标准的制定。
(四)拟申报单位需至少与1家同行业或产业上下游相关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围绕本领域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建立长久合作共建机制,以构建创新网络。
(五)同一个承担单位(法人)申报不能超过1项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三、请于截止日期前将通过审核的方案(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审核意见一式2份报送我委,并填写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请表(见附件),另附电子版光盘。
在组织部门审核、申报的基础上,将按程序对方案进行合规性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进行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