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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一批市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发改委(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科信局、苏州高新区发改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97号)等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第一批市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申报工作。请各区、各有关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相关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一、申报企业范围
1、政府治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民生服务及产业转型等领域的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
2、 苏州市发改委大数据企业管理系统入库企业。
二、奖励方式及来源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市发改委将会同市财政局拟对第一批获得市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予以奖励,资金来源为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三、申报条件
(一)审核性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苏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2、2017年1月1日前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市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已经进入苏州市大数据企业管理系统并通过大数据企业评估;
3、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4、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5、最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情况,信用征信体系无不良记录;
6、企业在大数据业务上具有一定的研发、运维能力和支持力度,具备基本的大数据业务人力资源保障条件;
7、最近两年内未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有关补助。
(二)指标性条件
1、201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2、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间实施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大数据业务合同三份以上;
3、研发人员超过20人;
4、拥有数据类软件著作权数2件以上。
(三)附加评分条件
1、有较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基础和稳定的数据来源,数据存储量达到一定规模,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已开展大数据应用;
2、应用的大数据产品、服务或解决方案,技术先进实用、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示范效应;
3、最近两年内企业及产品、服务或解决方案获得或入围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发布的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互联网+”等方面的表彰和示范等;
4、主导或参与制订数据交换、数据服务、产品应用等市级以上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
5、在数据挖掘、衍生、展现、增值和交易等方面有探索创新,带动完善全产业链生态体系。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按次序编写,装订成册(A4纸),一式三份,具体填写要求详见附件。
五、申报程序
(一)企业主体申报
本次申报采取书面申报形式,申报企业根据附件要求做好申报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申报书、申请表、汇总表等电子版),向单位注册所在地区发改部门申报。
(二)初审
各区发改、财政部门做好申报组织、辅导和材料初审工作:
1、做好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申报的宣传和组织工作;
2、指导申报企业进行文本材料准备;
3、请各区对申报企业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
4、汇总企业申报书、申请表、汇总表等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版),于10月12日前报送至苏州市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处,逾期不再受理。
(三)复核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复核一律不通过,不再补充材料。
(四)专家评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将组织专家对通过复核的企业进行评审,择优评定“第一批苏州市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
(五)公示
通过专家评审的“第一批苏州市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名单将在市发改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六)奖励
对入选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第一批苏州市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予以公布,并给予资金奖励。
六、联系方式
市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处
电话:68616945; 邮箱:fgwgycsz@126.com
市财政局经建处
电话:68616781; 邮箱:czjjjc@126.com
苏州市发改委
苏州市财政局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