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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企业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评审推荐办法

发表于:2007-11-23 关注 

  江苏省中小企业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评审推荐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中共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强化我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作用发挥,提升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创业能力,根据《江苏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苏政发〔2007〕52号)和《关于推进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苏中小信〔2005〕2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中小企业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在面向全省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技术服务或行业共性技术服务方面具有良好的设施基础、人才团队以及核心技术服务能力和服务业绩,开放运作规范,切实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服务平台。

  第三条 示范平台由江苏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共同组织评审推荐,由江苏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信息与科技处、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机构与条件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四条 示范平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要依托我省重点产业集群、优势行业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基地设立,运作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明确的发展战略、良好的设施基础、优秀的人才团队及较强的核心技术服务能力和显著的服务业绩。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50家或服务项目不少于50项,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研究生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三)主要负责人事业心、责任心强,具有强烈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和专业水平。

  (四)开展技术服务业务一年以上,技术服务收入占单位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具有可持续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中小企业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机构登记证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单位属性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主要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业绩介绍,专职、兼职人员情况表,以及有关人员服务中小企业业绩的有效证明。

  (四)基本情况材料。主要包括:示范平台所依托的产业和专业技术领域,示范平台运作主体,现有的科技基础设施条件、技术服务能力、服务内容和服务收入,人才队伍,财务管理和运行经费保障措施,示范平台的组织机构、管理体制与开放服务运行机制,已经开展的公共技术服务成果与成效,近期工作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现行服务规范、质量保证体系、社会服务投诉制度等。

  (六)其他有关材料。如技术合作有关证明,单位资质、人员从业资格及等级等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审推荐程序

  第六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推荐程序:

  (一)凡符合示范平台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江苏省中小企业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请书》(一式伍份)并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省辖市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提出申请,经省辖市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报送省中小企业局信息与科技处。

  (二)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共同组织有关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

  (三)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提出示范平台推荐名单,由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共同审定并发文公布,授予“江苏省中小企业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证书。

 

  第四章 扶持与管理

  第七条 扶持措施:

  (一)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示范平台给予适当补助,示范平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二)依照《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规定,示范平台的技术服务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示范平台名单,组织推介宣传活动,提高示范平台知名度。

  (四)符合条件的示范平台推荐为江苏省名牌科技服务机构。

  第八条 管理措施:

  (一)示范平台评审推荐工作坚持自愿、公开、科学、公正的原则,不搞终身制,不向申报单位收费。示范平台有效期为三年。

  (二)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对示范平台实行定期复核制度。经复核不合格的,取消示范平台资格。

  (三)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对示范平台实行社会监督和投诉制度。江苏省中小企业局信息与科技处、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机构与条件处负责受理社会投诉。投诉情况一经核查属实,取消示范平台资格。

  (四)示范平台须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及有关调查统计报表。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