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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对全市产业发展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机制较好、具有重要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及运行评价,并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各区县(市)发改局、国家级园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区县(市)发改局和国家级园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发改委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10月31日。
第六条 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本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研究开发投入强度,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市发改委下达年度申报通知;
(二)企业向所在区县(市)发改局或国家级园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编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
(三)区县(市)发改局和国家级园区产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将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两份)上报市发改委;
(四)市发改委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组织专家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结果,择优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市发改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八条 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九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市发改委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依据《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市发改委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市发改委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区县(市)发改局和国家级园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于评价年度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市发改委。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区县(市)发改局和国家级园区产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 分至90 分(不含90 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 分至65 分(不含65 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 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在受理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通过市本级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对建设情况好且符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发改委将择优向省发改委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六条 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区县(市)发改局或国家级园区产业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区县(市)发改局或国家级园区产业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区县(市)发改局和国家级园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第十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60个工作日内由区县(市)发改局或国家级园区产业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发改委。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9日起施行。《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发改〔2011〕731号)同时予以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