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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中央财政家庭农场扶持计划的通知
各区农委:
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8〕13号),为进一步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现将粮食家庭农场品牌经营补贴资金计划下发给你们,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全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或者生产经营良好的粮食家庭农场。
二、扶持内容
鼓励粮食家庭农场重视农产品质量,选种优质大米品种,应用先进技术,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品质,培育和创建品牌,开展大米加工和包装,实施品牌大米生产经营。
三、申报条件
1. 家庭农场经营规范,市级、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或者生产经营良好的粮食家庭农场。
2.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管理先进,选种优质大米品种,推广绿色生产技术,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基地建设,实施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
3. 家庭农场从事品牌大米生产经营,积极创建品牌、注册商标,积极开展大米加工和包装,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四、资金分配
全市计划扶持粮食家庭农场不少于180户,补贴资金合计167.31万元(附件)。其中,闵行区1.86万元,扶持家庭农场不少于2户;嘉定区10.23万元,扶持家庭农场不少于11户;浦东新区19.51万元,扶持家庭农场不少于21户;奉贤区16.73万元,扶持家庭农场不少于18户;松江区41.82万元,扶持家庭农场不少于45户;金山区39.98万元,扶持家庭农场不少于43户;青浦区15.79万元,扶持家庭农场不少于17户;崇明区21.39万元,扶持家庭农场不少于23户。
五、申报程序
各区农委因地制宜确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扶持对象、扶持内容、补贴标准和实施要求。家庭农场根据要求向所属镇农业部门申报,经家庭农场主所在村委会公示无异议的,上报所属镇农业部门初审,由镇农业部门初审盖章后报区农委审核,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在本区农业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区农委将核准的补贴资金通过家庭农场经营者银行卡拨付至对应的家庭农场。2019年1月底前区农委将粮食家庭农场品牌经营补贴资金执行情况以及实施效果报市农委,市农委进行监督抽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