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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精神,按照科技部关于发展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众创空间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针对早期创业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和重要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专业化众创空间是指聚焦细分产业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于实体经济为宗旨的重要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强调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高度专业化,是能够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准孵化,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多方协同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支持鼓励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支持鼓励由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牵头建设或管理运营专业化众创空间,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增加源头技术创新有效供给,与中小微企业、各类创客群体有机结合,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四条 市科委、市教委负责天津市众创空间(含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备案与绩效评估组织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市创业孵化协会、市高校众创空间联盟分别对各区和高校众创空间进行政策辅导、业务指导,并协助开展众创空间备案与绩效评估工作。
第二章 建设条件与备案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众创空间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建设或管理运营主体为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并运营满一年以上。
(二)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需求。
(三)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空间,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提供创业工位50个以上。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各区众创空间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高校众创空间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不少于5年。
(四)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建立开放式互联网线上平台,整合内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创业辅导、对接交流、投资路演等多元化线上线下活动,实现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
(五)具备创业投融资服务功能,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
(六)聚集与自身场地和服务条件相匹配的一定数量的创客、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专业化众创空间应聚集有专业化的创新创业者,并初步形成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七)专业化众创空间还应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及资源对接等个性化、市场化服务。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众创空间需填报《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见附件),并按照所属区域报送区科委或所在高校;由区科委或高校负责对申请备案的众创空间进行初审;市科委、市教委组织复审,对复审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众创空间进行备案。此前,已经市科委或市教委认定的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起视同为已备案。
第七条 已备案的众创空间,运营期间发生主体或运营场所变更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按程序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章 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八条 已备案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依法依规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金融、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各区应加强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建立政府部门延伸服务机制,整合各类资源,对众创空间及区域内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和服务。众创空间孵化的成果、项目优先在本区转化、产业化。
第十条 建立健全信息季度报送制度,已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要求,填报建设情况和成效信息数据,于每季度末次月5日前分别报送区科委或所在高校;由区科委或高校审核后,于当月10日前分别反馈给市创业孵化协会、市高校众创空间联盟。
第十一条 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估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市科委、市教委分别对备案满一年的众创空间实施年度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 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成功吸引包括大学生、科技人员等在内的创新创业者以及注册成立创业企业的情况。
(二)提供创新服务情况。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等技术创新服务的情况。
(三)提供创业投融资服务情况。通过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合作的方式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投融资服务的情况。
(四)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及创新创业活动情况。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和创业实训体系,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培育孵化、创业人才培训等活动的情况。举办投资路演、宣传推介、创业大赛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的情况。
(五)强化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情况。探索建立市场化的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建立健全众创空间各项运营管理制度,提升众创空间服务能力和建设发展水平的情况。
(六)专业领域服务情况(侧重于专业化众创空间)。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及资源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的情况。
(七)其他富有特色的创新创业服务情况。众创空间整合优势资源创新性地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有效服务,构筑创业孵化链条,搭建国际创新创业平台,促进众创空间依托主体业务转型升级和持续创新等的情况。
第十三条 绩效评估程序
(一)参加评估的众创空间应当对照第十二条内容,报送绩效评估自评材料,由区科委或所在高校进行初评,出具评估意见后,报送市创业孵化协会或市高校众创空间联盟。
(二)市科委、市教委分别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复评,并公示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对新备案的众创空间,首次获评优秀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财政奖励;累计三年考评优秀的,再给予30万元财政奖励。奖励资金应专项用于众创空间房屋租赁、网络宽带、设备采购维护、活动组织、运行管理等支出。
第十五条 市科委、市教委组织众创空间绩效评估后,将评估结果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评估结果拨付奖励资金。其中:
(一)对市科委组织绩效评估的各区众创空间,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众创空间运营主体。
(二)对市教委组织绩效评估的高校众创空间,按现行资金拨付渠道,将奖励资金分别拨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高校。其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拨付各区或海河教育园区所属的高校众创空间运营商或所在高校;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拨付所属高校。高校接到奖励资金后,其众创空间运营主体为运营商的,将奖励资金拨付运营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市教委对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七条 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给予帮扶指导。连续两年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资格。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绩效评估申报材料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众创空间,取消其申请备案资格;已备案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追回已发放奖励资金,并取消其在今后三年内申请各项财政补助资金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5年市科委、市教委印发的《天津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津科创〔2015〕50号)同时废止。此前已经市科委或市教委认定的众创空间,截至2017年12月31日仍未建立种子基金的,不再按《天津市众创空间种子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5〕12号)和《天津市发展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5〕13号)给予引导基金参股支持和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