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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杭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开区科技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提升我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经研究,决定启动 2014年杭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至2014年10月30日止,受理企业网上和书面认定申报。
二、申报条件
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内的企业。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杭州市所辖区、县(市)内。企业注册须满一个以上会计年度。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4.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6.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7.企业应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认定的企业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网”( 网址:https://tas.innocom.gov.cn/formpro/zy/index.jsp),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通过网络系统上传,完成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认定书面申请材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网上填写导出);
2.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5.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35%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35%以上的票据)或者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企业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以入离岸外包收入表(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
6.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佐证材料及相关资质证书,知识产权等其他证明材料。
7.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县级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总数和大专以上学历员工数的证明。
8.县级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有效证明或由企业出具的无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相关说明:申请认定企业必须如实填写申请材料的各项内容,有关财务方面的数据必须与认定申请专项审计报告相一致。
企业在提交审计报告的同时,须同时提供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相关资质的证明。
申报认定企业需提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一式10份,完整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A4纸白皮封面,禁用活页、文件夹)一式2份。
申报材料应编制材料总目录,并按顺序逐页编制页码,装订成册。材料装订顺序为:
(1)总目录;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
(5)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企业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并附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相关资质证书;
(7)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或县级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总数和大专以上学历员工数的证明;
(8)县级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有效证明或由企业出具的无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9)其它佐证材料。如: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
四、申报受理
受理部门: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服务贸易处
地点:文三路2号(检疫局大楼608)
联系人:毕业波 联系电话:85101913
业务咨询:市科委高新处
联系人:王卸良 咨询电话:87086273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
杭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四年九月二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
国办函[2013]33号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外汇局:
你们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请求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延续并完善示范城市发展服务外包的政策措施。
(一)2013-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示范城市各500万元资金,用于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支持范围增加示范城市建立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等。
(二)将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酬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两项政策延续至2018年底。
(三)中央财政继续对地方安排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质论证等给予补助。各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优化操作模式,简化申报程序,调整申报条件,确定支持重点和支持标准。要加强制度建设和绩效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四)积极推动服务外包企业提高技术创新和集成服务水平。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等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集成设计、综合解决方案及相关技术项目等研发。进一步放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将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由50%调整为35%,先在苏州工业园区试点,根据试点情况适时研究推广。
(五)完善服务外包中高端人才鼓励政策。科学界定中高端人才标准,对中高端人才培训加大补助力度。总结江苏、浙江两省高校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试点经验,逐步在示范城市推广。建立包括高等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基地等在内的社会化开放式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体系,继续深化技企合作,重点支持一批办学规范、实力强、效果好的高等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
二、加快国际营销网络建设。支持服务外包企业通过境外并购建立营销和支付网络、吸纳境外中高端人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进一步简化服务外包企业境外并购核准程序,提高工作便利化程度。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打造中国服务外包产业整体形象,树立“中国外包”品牌。
三、促进服务外包离岸在岸协调发展。进一步研究在岸与离岸服务外包协调发展政策措施。支持有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承接国内服务项目。积极培育服务外包在岸市场,鼓励政府机构和各类企业创新管理运营理念,购买专业服务。
四、完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环境。加强服务外包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推动示范市所在地(区、市)尽快研究出台服务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认证评估,引导和支持企业建立内控机制。继续加强服务外包产业基地研究,出台相关行业标准。鼓励地区政府在员工住宿、物业租赁等方面对服务外包企业给予支持。
五、原则同意《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评价办法》,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六、商务部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指导与服务,对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推动我们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