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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产学研预研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7-11-26 关注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局

  为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落实《张家港市创新驱动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意见》(张委发〔2016〕48号)精神,加快我市创新体系建设,推进我市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和产业化,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设立“张家港市产学研预研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张家港市产学研预研资金”(以下简称“预研资金”),是政府引导类专项资金,是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为引导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我市工商企业等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而设立。

  第二条 预研资金坚持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产学研相结合为导向,促进高校院所的创新资源与我市产业发展、企业需求的有效对接。

  第三条 预研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规章,遵循公开公平、择优支持、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市政府在财政预算中给予年度财政定额安排,滚动使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张家港市科技局负责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发布年度合作项目指南,提出合作项目资金预算及使用计划,组织合作项目实施、评审及验收等工作,做好预研资金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张家港市财政局负责参与审议预研资金年度合作项目指南,参与审核合作项目资金预算,实施合作项目资金分配及拨付等工作,对资金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三章 资助类别与标准

  第六条 预研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类型的项目:

  1.校市合作专项基金项目;

  2.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3.校企合作产学研前瞻性项目。

  第七条 校市合作专项基金项目:是由我市与共建合作关系的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根据我市产业特色与高校院所特色学科优势,所提出的对我市产业布局和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具有重大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前景。项目应用单位应是我市本土企业。校市合作专项基金是根据校市协议约定,报市政府审批实施。

  第八条 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指由张家港市产学研促进会、技术联盟、行业协会等提出的,围绕我市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解决行业技术瓶颈等共性难题的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第九条 校企合作产学研前瞻性项目:指企业联合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科技成果为目标,在引领未来产业发展的战略性领域开展的早期研发的原创性科技项目,须有企业出资介入。

  第十条 预研资金项目资助分研发前期阶段资助与研发后期阶段资助。

  研发前期阶段资助: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及校企合作产学研前瞻性项目将根据可行性论证,通过专家评审确定,按投入资金的20%且总额不超过10万元预拨资金。

  研发后期阶段资助:申报项目将依据项目性质、技术水平、实施情况、市场前景及效益,通过专家或机构评估并分为一、二、三类,分别根据企业对本项目投入资金的20%、15%、10%进行资助,单项资助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申报研发后期阶段资助项目,须先由所在高校院所评估。张家港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评估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和评估的项目,张家港市科技局会同张家港市财政局在审查其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后,分别提出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定。经审定的项目经费由张家港市科技局会同张家港市财政局共同下达,张家港市科技局、张家港市财政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项目合同,张家港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未通过评估的研发前期阶段项目将不再进行后补助,延期申请评估的,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申请研发后期阶段资助的项目,须提供联合申报单位进一步合作协议及企业出资证明。评估结果将进行公示。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张家港市科技局研究制定预研资金年度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编制发布通知和指南,指导项目组织与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符合预研资金支持范围和项目组织要求的项目,须由我市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申报,或由产学研促进会、联盟组织、行业协会组织联合高校院所联合申报,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单位应具有项目运行的基础设施和条件,提供项目运行的可行性合理分析与论证;

  (二)产学研合作各方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合作机制,合理界定知识产权共享方案及各自责任与义务,我市合作企业享有相关成果转移转化的优先权;

  (三)产学研合作各方均有先期投入或共同出资,我市预研资金按项目规模给予前期资助,项目研发前期阶段一般不超过一年;

  (四)研发前期阶段期满后进行项目评估与评审,对通过论证的项目,再进行研发后期阶段资助。

  第十四条 申报资料:

  1. 校市合作协议或机构章程;

  2. 企业营业执照;

  3. 项目合作协议;

  4. 可行性论证报告;

  5. 专家团队资质证明;

  6. 合作各方投入或出资依据。

  第十五条 对通过评估和评审的项目,张家港市科技局会同张家港市财政局在审查其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后,分别提出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定。经审定的项目经费由张家港市科技局会同张家港市财政局共同下达,张家港市科技局、张家港市财政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项目合同,张家港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及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张家港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预研资金项目研发期阶段与研发后期阶段资助,分别进行评审与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分别论证该项目是否进行资助。在预研资金项目实施当年度,由我市按阶段拨付至高校院所账户。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期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会财政局建立预研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监控,根据绩效跟踪监控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或调整、暂缓、停止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对预研资金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对有非不可抗力形成违约行为的,可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合同;对撤销或中止合同的资助项目,将如数追回资助资金。对有弄虚作假、贪污、挪用经费等违法行为的,除撤销资助外,视情节扣减科技创新积分,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张家港市科技局、张家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