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京科发〔2012〕329号)有关规定,现启动2016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网络申报时间截止到2016年6月20日,纸质材料报送时间截止到2016年6月24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申报项目条件
1.具有国内先进及以上技术水平,知识产权明晰;
2.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2013年至2015年,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以实际年度计算,下同)的年均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3.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要求。
(三)支持领域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具体支持领域和重点支持方向参照《2016年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领域》(附件1)。
针对非首都功能的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清单,在《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内的产业不予支持。
(四)2012年以来(含2012年)已获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企业不能申请2016年度项目认定。企业每年只能申请认定一个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已获得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能申请认定。
三、申报程序
1.企业登录网络工作系统(http://211.99.138.10:8080/cgzhSys),在线填写注册信息;
2.完成注册的企业,请在网络工作系统按照要求填报,并扫描上传所有附件材料(文档附件大小不超过10M);
3.经审核通过后,企业打印系统导出的申报书(带水印),连同相关附件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报送正式申报材料至受理地点。同时,携带相关附件原件备查。
四、申报材料
(一)《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附件2)。
(二)关于企业历史沿革以及主营业务、人员构成、技术创新、市场销售等方面情况的介绍材料(不超过3000字)。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企业不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企业不需提供)。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来各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及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近三年来各个年度的研发投入、销售收入、缴纳税费、净利润和净利润率、出口等数据。
上述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发布的《参与北京市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名单》(附件3)范围内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项目实施应具备的固定资产证明、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七)上报市统计部门的2015年度统计报表(复印件)。
(八)对于特殊行业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复印件)。
(九)企业及项目的知识产权证书,企业人员入选国家和北京市人才引进培育计划,企业获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情况,项目获科技奖励和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正式上报材料要求:提交原件两份,A4纸打印,左侧胶装成册,材料封面和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
五、材料受理
受理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A岛A1-A6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受理电话:89150202
政策咨询电话:64874216
网络技术支持:64101539,13161149996,13051199980,15510149995
六、其他事项
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关村管委会从未指定、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代理申报活动。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6年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领域.doc
2.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doc
3.参与北京市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名单.doc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