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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广东省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5 浏览量:8108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1-02-05/2021-07-30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租金/展会/制定标准补贴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

粵商务管函[2021] 28号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商务局,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 109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5 年修订)》(粤财外[2015] 120号)等文件,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指示精神,为应对新冠疫情,加快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进一步促进我省外贸高质量发展,提高预算完整性,均衡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项目先入库后安排资金原则制定本申报指南,现予印发。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支持对象是向我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附件1,以下简称基地)提供配套公共服务的项目单位,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申报项目相应业务资格。营业执照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应的经营范围或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相应的资格核准。
      (三)申报项目的服务对象应为基地对应产业,且项目与外经贸发展直接相关。
      (四)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状况可以保持项目持续运作。
      (五)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积极组织基地企业抱团参展、进行公共展示、对境外开展贸易交流对接活动、海外仓建设,积极开展区域品牌建设,进行基地整体宣传推广,扩大基地在国际上的影响力的给予支持,对基地工作站在疫情期间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的给予支持。具体如下:
      (一)组织基地企业抱团参展。
      对基地工作站组织基地企业线上线下抱团参加国际性展会,或其他单位组织基地企业抱团参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支持、发动的线上线下国际性展会,参展基地企业不少于8家的给予支持。
      1.集体特装费、公共展位费。按照不超过符合规定投入金额的70%给予支持,最高40万元(单项20万元)。
      2.组织费用。按境内展每场5万元;境外展每场8万元;列入“粤贸全球”计划的每场10万元给予定额支持。超过8家的,每增加1家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支持。最高30万元。
      (二)公共展示(展销)中心建设。
      公共展示(展销)中心必须有集中、独立的展示厅,同时展示(展销)中心存续时间不少于6个月,入驻基地企业不少于8家。按每入驻1家基地企业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定额支持,最高30万元。同一基地公共展示(展销)平台每期支持数量不超过3家。
      (三)海外仓建设。
      对为基地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公共服务的海外仓建设,海外仓入住企业不少于8家的给予支持,每入驻1家基地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定额支持,最高40万元。
      (四)组织企业开展对外交流对接活动。
      对基地工作站组织基地企业开展对外交流对接活动,或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支持、发动的基地企业对外交流对接活动给予支持,每场给予组织者不超过5万元的定额支持。最高20万元。
      (五)基地区域品牌建设。
      1.基地整体宣传推广。对基地整体宣传推广,仅含:因对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基地名称进行宣传推广产生的广告费;因对基地概况概貌进行宣传推广产生的广告费、宣传资料制作印刷费。按照不超过符合规定投入金额的70%给予支持,最高30万元。
      2.基地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注册及标准及使用规则制定。对首次在境内、外商标注册管理部门获得商标注册,给予注册费一次性定额支持30万元。对在境外增加注册国或地区的,每增加1个注册国或地区,给予注册费一次性定额支持3万元。对已完成集体商标或原产地标志商标标准及使用规则制定的给予一次性承办费定额支持10万元。
      (六)基地服务机构建设。
      对基地工作站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完成疫情防控任务,开展基地调研、业务培训、报送基地信息、报送基地数据的,每个基地工作站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业务经费定额支持。以上支持内容只做入库使用,资金实际支持内容以财政部商务部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通知为准。每个支持对象每期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同期内累计支持金额未达5万元的不予支持。申报项目已享受中央或省级财政相类似资助的不予支持。


      三、支持期限、申报程序
      (一)支持期限。
      2021年外贸转型升级资金支持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所产生的项目(非定额类以发票或付汇凭证等开具日期为准,定额类以事项实际发生日期为准,基地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注册的支持不受时间限制,已获支持的不再支持)。项目入库分为二期进行,第一期为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项目、第二期为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产生的项目。
      (二)申报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按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限定时限报送申报材料。省属单位申报按属地原则办理。
      2.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对辖区内项目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2021年3月30日前将第一期、7月30日前将第二期项目入库审核报告及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报我厅(贸易管理处),并将初审不合格项目及理由告知相关项目建设单位。过期不予受理。
      3.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zxzj. mofcom. gov.cn),在每期申报截止日期前,进行网上项目入库申报。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基本申报材料。
      1.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每场活动或事项的基本情况、活动或事项开展的的意义等内容。
      2.项目建设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资料、经中介机构出具的完整的2019年(第一期)、2020年(第二期)年度财务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承诺书正本(附件2)。
      3.2021年促进外贸转型升级项目申请表正本(附件3)。
      4.2021年外贸转型升级资金项目票据清单汇总表(附件4 )。
      5.2021年外贸转型升级资金项目定额支持申请汇总表(附件5)。
      (二)对应支持内容类别,提交的相关资料。
      1.组织基地企业抱团参展应提交:
      ①开展了抱团参展的佐证材料,如集体特装或设立公共展位对基地进行整体宣传推广活动的证明材料等;
      ②招展(组展)通知;
      ③企业报名资料;
      ④出展证明材料;
      ⑤组团单位与展览公司或举办单位签订的业务合同,或举办单位免费为基地提供公共展位或集体特裝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⑥申请集体特装费、公共展位费支持的,还应提供项目实际支付所产生的发票或国外费用付汇单等凭证;
      ⑦基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参展企业属于基地企业的证明材料。
      2.公共展示(展销)中心建设应提交:
      ①公共展示(展销)中心场地证明文件,如自有场地证明或场地租赁协议。场地租赁协议,包括有偿或无偿的,但应标明场地用途。
      ②开展了公共展示(展销)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及活动现场相关图片。
      ③具有法律效力的基地企业入驻证明文件;
      ④基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参展企业属于基地企业的证明材料。
      3.组织基地企业对外交流对接活动的应提交:
      ①开展了对外交流对接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
      ②对外交流对接活动总体情况,包括活动内容、企业名单、过程和结果。
      ③基地企业参加对外交流对接活动的证明材料。
      ④基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参展企业属于基地企业的证明材料。
       4.海外仓建设应提交:
      ①开展了海外仓建设的证明材料。.
      ②基地内企业入驻相关海外仓的业务合同等证明材料;
      ③基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参展企业属于基地企业的证明材料。
      5.基地区域品牌建设应提交:
      ①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注册的,提交集体商标或原产地标志商标注册证书;
      ②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标准及使用规则制定的,提交集体商标或原产地标志商标标准及使用规则文本及其它证明材料;
      ③基地整体宣传推广的,提交项目实际支付所产生的发票(或国外费用付汇单等凭证)、业务合同、实物或相关图片。
      6.基地服务机构建设应提交:
      ①基地工作站委托协议或地市商务局确认基地工作站的证明文件。
      ②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完成疫情防控任务、开展基地调研、业务培训、报送基地信息、报送基地数据的证明材料。如商务主管部门下达疫情防控人物的文件,工作站相关调研报告、培训通知、报送的信息或数据资料等。
      7.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材料。纸质材料一式3份。电子数据材料包括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数据媒介1份;可编辑的附件4、附件5的电子数据1份。
      2.除特别注明的以外,均提供正本复印件,其中证明材料不接受自证材料。
      3.合同、票据等主要外文资料应附中文翻译。
      4.纸质材料用A4纸打印,按顺序于左侧胶粘装订成册。
      5.申请报告、申请表、承诺书须加盖公章,整本材料须加盖骑缝章。


      五、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严格按照本申报指南明确的支持对象、支持内容、支持期限、申报要求进行审核,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连带责任。督促项目按资金使用范围和有关财务规定使用,按时报送获取资金情况及项目绩效情况总结。省商务厅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等方式,对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书面复核、现场复核后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进行项目计划公示( 7天)和下达。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预算级次和属地原则,按照当地财政拨付程序要求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资金监督及绩效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虛报、挤占、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在汇总上报申报材料时,需按照财行[2019]137号文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报送绩效目标表(附件6)。本申报指南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商务厅

2021年2月4日

历年申报通知